发改委:汽柴油价格每升分别下调0.13元和0.34元

13.12.2014  0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和国内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自2014年12月13日起,将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提高0.28元和0.16元,由每升1.12元和0.94元分别提高到1.40元和1.10元,影响此次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少降500元和240元。

二、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70元和4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295元和600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三、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695元和6400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四、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五、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六、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七、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12月12日24时。

八、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附件1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Ⅳ)(标准品)

7465

7295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 (标准品)

6400

600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6430

603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4610

4320

航空汽油(标准品)

8820

8620

注:表中调整后供应价格包含消费税、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件2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汽油(标准品)

柴油(标准品)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8255

7320

天津市

8050

6755

河北省

8050

6755

山西省

8120

6810

辽宁省

8050

6755

吉林省

8050

6755

黑龙江省

8050

6755

上海市

8235

7290

江苏省

8105

6795

浙江省

8105

6810

安徽省

8100

6805

福建省

8125

6820

江西省

8105

6815

山东省

8060

6765

湖北省

8075

6780

湖南省

8115

6840

河南省

8070

6775

海南省

8195

7260

重庆市

8265

6965

广东省

8130

7195

广西自治区

8195

6890

宁夏自治区

8055

6755

甘肃省

8035

6775

新疆自治区

7830

665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8065

6770

成都市

8270

6990

贵阳市

8230

6915

昆明市

8260

6945

西安市

8035

6765

西宁市

8015

6800

注: 1、表中价格包含消费税、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汽油第四、第五阶段标准品分别为90号和89号汽油;柴油第四、第五阶段标准品均为0号柴油。

3、北京市、上海市汽油和柴油价格为符合车用汽、柴油国家(地方)第五阶段质量标准的价格;广东省、海南省汽油和柴油价格为符合车用汽、柴油国家(地方)第四阶段质量标准的价格;其它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油价格为符合车用汽油国家第四阶段质量标准的价格,柴油价格为符合车用柴油国家第三阶段质量标准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