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采取“四反”措施解决执行难
04.11.2014 19:23
本文来源: 新疆平安网
江必新说,这次修改行政诉讼法没有涉及审执分离问题,但是在实践中,我们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通常采取“四反”措施。首先,反消极执行,即反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在具备执行条件的情况下,不执行或者消极执行的行为。我们把它放在“四反”的首位,标志着我们首先要从自己做起,严于律己。第二,反规避,对那些有执行能力、有执行条件,但是规避执行和不愿意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一定措施特别是曝光、限制高消费等,使其难以规避。第三,反消极协助执行。因为在执行过程中,有大量案件需要有些部门、单位予以配合,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地方保护或者部门保护,不愿意予以协助,我们根据民事诉讼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裁。第四,反干扰执行。对于那些出于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而干预法院执行案件的,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拆迁,采取向有关部门,特别是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追究其责任的办法。严重的,我们还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通过“四反”措施,可以使执行力得到提高,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俞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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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2014 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