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矿产资源项目按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16.07.2015 17:08
本文来源: 环保厅
本报记者杨涛利乌鲁木齐报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今后,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或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办法》规定,矿产资源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此外,《办法》还就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缴、使用管理等若干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初10日内缴纳上季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据悉,根据国家最新的《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西部地区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目前,自治区新的具体收费标准正在制订中。
本文来源: 环保厅
16.07.201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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