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新疆政绩考核

31.03.2016  07:01
  28日,自治区召开的“民族团结进步年”动员大会明确提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绩考核体系。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新疆社科院民族研究所副所长曾和平介绍,今年1月1日起,自治区正式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条例》指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此次大会对此进行了明确,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民族团结进步年”活动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细化工作部署,确保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要求向前推进。

  为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落到实处,此次大会提出:自治区绩效办要不断总结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绩效考核经验,按照张春贤书记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考核体系,加大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绩效考核力度。各级督察部门以及民委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部署,围绕这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认真研究制定督察落实方案,对推进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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