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了新政策
12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为规范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近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残联、兵团财务局联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办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以一家1000人用人单位为例,如上年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若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万元,则需要缴纳保障金100万元。
若这家单位按2%的比例,安置了符合条件的20名残疾人就业,则无需缴纳保障金。
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跟现行的保障金政策相比,此次我区新发布的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重点调整和明确了以下内容:
明确保障金的资金性质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可统筹安排使用;明确保障金计算基数为用人单位上年平均工资;并将保障金的征缴周期由按年征收改为按季征收。调整保障金分成比例,由现行的5:2:3(自治区级:地州:县市),调整为4:2:4,即确保自治区统筹规模,也适度增加县市分成收入。
同时,明确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职责。
从2016年起,自治区财政将不再向自治区地税局支付保障金代征手续费。
此次新管理办法还明确兵团保障金的征管责任,即石河子市、图木舒克市、阿拉尔市、五家渠市等兵地合一的地市,保障金由同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按自治区10%、地市90%比例,分级次就地缴入各级财政国库。
《办法》还明确,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