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1年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94次被指滥用诉权
2月27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通报了8起政府信息公开“滥诉”案例。拆迁户陆红霞一年内至少向政府部门提出94次信息公开,得到答复后不服,继而提出至少39次行政复议。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认为原告“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滥用诉权”,最终驳回其起诉。
有网友质疑,法院的裁定是否在为政府“背书”?在我国尚未对“滥用诉权”这一概念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的裁量权是否有法律依据?陆红霞过多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涉及浪费公共资源……网民、专家争议重重。
一年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94次,被认定“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利”
陆红霞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数年前,父亲和自己的住宅被拆时,面临诸多问题,比如征地手续不全、“签署空白协议”、“房屋产权证户主名被更改”等,遂提出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政府公开相关信息。
根据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初字第00021号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显示,仅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开始,原告陆红霞及其家人向南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至少提出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且,申请内容“包罗万象”,并不单单只是征地拆迁问题。
法院认为,“原告陆红霞不间断地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获取所谓政府信息,真实目的并非为了获取和了解所申请的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并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答复、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压力,以实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的最大化……原告陆红霞这种背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任凭个人主观意愿执意不断提出申请的做法,显然已经构成了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
裁定书显示:原告陆红霞及其家人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后,分别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等复议机关共提起至少39次行政复议。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三人又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东县人民法院、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至少36次。本案原告陆红霞所提起的相关诉讼因明显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因而也就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
法院最终裁定,对原告陆红霞的起诉不作实体审理。
同时,“对于原告陆红霞今后再次向行政机关申请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向人民法院提出类似的行政诉讼,均应依据《条例》的现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原告陆红霞须举证说明其申请和诉讼是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一经公布,便引发诸多争议,首先便是当事人陆红霞是否“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利”。
裁定书中显示,申请获取信息次数多,内容“包罗万象”,家庭成员分别提出相同或类似申请,为泄愤、为私利向政府施加压力,申请公开的信息和其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等,成为法院认定原告“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主要理由。
本案审判长、港闸区法院院长高鸿更是直言,“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动机复杂”。他解释道,“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动机复杂,部分申请人以监督政府依法、公开行政为目的,但更多地是为了信访、复议、其他诉讼收集证据,或通过申请、诉讼,发泄个人不满情绪。”
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条件是否存在?记者翻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发现针对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规定。该《条例》仅在第14条对行政机关可公开的信息范围作出限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肖建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以上部分理由难以成立。肖教授解释,申请次数过多、申请公开的内容包罗万象、对政府造成压力等,并不能成为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作出上述裁定的理由。施加压力属于法院不应过问的内容,这是当事人在维护自己权利时附带引起的。
“现行法律尚未明确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的概念,法院的裁定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宗旨,侵犯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条例》中有不能公开信息的禁止性规定,其他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公开。现在,提倡阳光政府,秉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可公开的信息越来越多。法院的解释是与‘阳光政府’的要求背道而驰的,其裁判态度是否中立,值得质疑。”肖教授说。
“当事人申请的信息,如果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范围,政府则应当主动公开”,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金菊表示,“如果政府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不充分,法院则应责令政府重新进行答复。”
“至于为泄私愤、为一己私利,更属于推测揣摩。就算证据确凿,那么,依照南通市港闸区法院的逻辑,几乎所有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都可认为是‘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利’。另外,当事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自然是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关键在于其主张是否合法,而非取决于是否属于‘私愤’或‘私利’。”
“多次申请很难构成滥用,关键在于当事人申请内容是否重复、类似或者完全一样。”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行政法学专家杨伟东认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的意见则略有不同,她提出,“国家审判资源有限,现实中的确存在滥用的情况。诉讼是保护一个人的正当权益的,如果滥用诉讼资源,则不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法院是否有权判定原告“滥用诉权”
裁定书中,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至少36次,“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的行为”,这也成为争议内容之一。
有网民称,一方是频频起诉,另一方则是裁定“滥用诉权”、驳回起诉缺少法律依据。原告与法院之间,究竟是谁的权利在“裸奔”?
“现实中的确存在滥用诉讼权的问题。司法资源有限,在缺少诉的利益下,针对同一个案件重复起诉,这是资源的浪费。”杨伟东教授介绍。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权利,进行不正当诉讼,被法学界认为是“滥用诉权”的行为。滥用诉权往往造成虚假和无益的诉讼,浪费了国家的审判资源。同时,也侵占和剥夺了他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机会。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无理乱告状,恶人先告状”的事例屡见不鲜。滥用诉权的现象使人们陷入长时间的讼争,付出了大量的时间与金钱。
尽管如此,“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滥诉的规定、条文。”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解志勇教授如是解释。
规定模糊,那么,法院是否有权判定原告“滥用诉权”?
杨伟东教授表示,“形式意义上,现行法律并不存在以滥用诉讼权驳回起诉的明文规定,所以本案中,法院的裁定是创造性的,也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而实质意义上,很多人认为,法院在裁定中有审判权,这种做法也并不为过。”
杨伟东教授补充道,但要注意的是,以滥诉为由驳回起诉的限度在哪里。“诉权保护和滥用诉权之间,法院更应该侧重于保护诉权。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所以,当判断是否滥诉时,法院要非常谨慎和克制。”
薛刚凌教授表示,“目前的法律针对滥诉的规定并不是很清楚,这是法律的缺口。当事人起诉被驳回,则要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
除滥用诉权等理由外,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还认为,原告诉讼权利任意行使的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超越了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界限”。对此,原告表示不服,“未来还会继续向更高级别的法院上诉”。
记者就此采访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回复“一审结束,裁定文书已经公布,不再对该案件进行过多解读”。实习生 曹忆蕾 记者 王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