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召开第28次常务会议
修订《自治区定价目录》和《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亚心网讯 (通讯员辛正)11月11日下午,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主持召开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自治区定价目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决定(草案)。
会议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适时修订《自治区定价目录》,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减少政府定价项目,有利于健全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会议原则通过新修订的《自治区定价目录》,并向社会正式公布。
根据修订后的《自治区定价目录》,政府定价涉及的定价事项为9种(类)42项,与2002年公布的《自治区定价目录》相比,定价种(类)缩减了47.1%,定价项目缩减了39.1%。其中,自治区已经放开或取消的7种(类)3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再列入定价目录;自治区拟放开的5种(类)18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再列入定价目录;自治区承接国家下放的3种(类)4项价格管理权限,列入定价目录;自治区拟下放具有明显地域性特征的3种(类)8项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权限。
会议强调,《自治区定价目录》是政府定价的依据。新版《自治区定价目录》的公布,是我区价格管理体制的重大转变。《自治区定价目录》实施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坚持依法治价,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确保《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范围和内容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定价权。对列入《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项目,要严格规范管理,积极推进定价成本公开,特别是制定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时,必须严格履行听证程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要切实做好价格调控、价格督查、价格协调和价格服务等工作,努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会议指出,近年来,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建设规模和地价水平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国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会议决定对《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进行修改。新的《细则》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税额标准、免缴情形和权限进行了修订和明确。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