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25.05.2015  13:56

新林传发〔2015〕80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近年来,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等违法违规现象频发,经新闻媒体曝光广泛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和关注。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以坚决的态度予以整治。现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林护发〔2015〕46号)精神,为进一步依法加强我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定于5月在林业系统管理的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绿剑行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检查在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开展的探矿、开矿、房地产、水电、煤电开发,采石挖沙、乱采乱伐以及涉及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开发等活动。限期禁止、清理违法违规活动,防止对保护区内的生态资源无序、过度开发造成影响和破坏,管理和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

2、检查在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内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改扩建、违建等违法违规活动。限期治理、整改违法违规活动,杜绝违规开发对保护区实验区内的生物多样性和景观资源造成影响和破坏,监督和管理好建设单位落实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及减轻生态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工作成效。

二、检查范围

全疆林业系统管理已批准建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附后)。

三、检查进度安排

1、自查阶段:2015年4月1日-4月30日,各地州林业局会同所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自我检查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人员分工。进行检查,并完成登记填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并形成自查报告报自治区林业厅。

2、排查阶段:2015年5月1日-5月30日,由新疆林业厅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管理办公室、国家林业局驻新疆专员办、厅纪检委、法规处、资源林政处、森林公安局等部门联合组成专项行动检查组,对我区林业系统管理的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排查,听取各地州林业局自查工作汇报。并对群众及社会团体反映强烈、有违法进行资源开发和破坏性建设行为及涉及国家重点工程的自然保护区将进行重点检查,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

3、抽查阶段:2015年6月1日-6月30日,国家林业局牵头,联合中央纪委、监察部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案例进行重点抽查。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而导致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通过这次执法检查,各地州要全面总结辖区内自然区建设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绩,认真分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逐条梳理,认真整改,并对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区规范化发展和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监管和执法检查的长效机制,提高国家级自然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国家级自然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联系单位:新疆林业厅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李爱华

联系电话/传真:0991—581601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保护区名录

          2.新疆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表

          3. 新疆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查表

 

 

自治区林业厅

                                      2015年5月13日

 

 

 

 

 

附件1:

保护区名录

 

哈纳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西天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托木尔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巴音布鲁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塔里木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布尔根河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巴尔鲁克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附件2:

 

新疆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自然保护区名称

 

级别

 

批复时间

 

文号

 

保护区类型

 

行政区域位置

 

地理坐标

 

总面积(公顷)

 

核心区

 

缓冲区

 

试验区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负责人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及传真

 

电子信箱

 

机构规格

 

人员编制(人)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管护人员

 

基本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