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检疫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12.01.2016  15:46

新林策字〔2015〕780号                             

 

  伊犁州林业局、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石河子农林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8号),进一步规范我区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和地州临时检疫检查站的检疫执法工作,提高检疫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基准》和《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检疫执法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检疫执法工作规范

2.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检查登记表

3.苗木、花卉、繁殖材料检疫检查登记表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 检查站检疫执法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和地州临时检疫检查站的检疫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的执法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安全、快捷通行,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应检车辆的拦截检查

1.1 应检车辆的拦截 :

1.1.1 拦截检查车辆的检疫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必须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员着装管理办法》的规定,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统一的检疫标志。

1.1.2 检疫执法人员应手持停车标志牌,对拉运或疑似拉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

1.1.3检疫执法人员拦截、引导靠停、检查车辆时要注意安全,拦截、引导靠停车辆指挥手势信号要规范,动作要干脆、利索。

1.2 表明检查目的

经拦截安全停车后,检疫执法人员应立即向司机和押运人(货主)敬礼,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林业植物检疫员证》,亮明身份,说明检查目的,态度要和蔼,用语要文明。

1.3 拦截车辆的处理

1.3.1 车辆检查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车辆采取一问、二看、三摸、四查的步骤进行检查。一问就是询问拉运货物名称、包装类别等:二看就是对询问结果有疑问的,对拉运货物进一步进行查看;三摸就是对查看后还不能确定的,进行摸查;四查就是对摸查后还不能确定的,借助扦样器、铁扦、插杆、手电等检查工具,进一步进行检查确认。

1.3.2 车辆的处理

1.3.2.1 对确认不是拉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车辆,要立即放行,不得故意刁难。

1.3.2.2 对确认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车辆,在确保人员、车辆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引导应检车辆驶入检查场地,有待进行进一步检疫检查。

2 检疫手续的查验

在检查场所进行查验应检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手续的检疫执法人员必须2名以上。检疫执法人员首先向当事人(托运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林业植物检疫员证》),亮明身份。然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索要需查验的检疫手续。

2.1 需要查验与货同行的检疫手续

2.1.1 种苗、花卉、繁殖材料等需查验的检疫手续

2.1.1.1 由调出地林(森)检机构出具的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监制的《植物检疫证》(出省)原件。

2.1.1.2 由调入地地、州(市)级林检局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原件、复印件、传真件等。

2.1.2原木、锯材、竹材及木质包装材料等需查验的检疫手续

2.1.2.1 由调出地林(森)检机构出具的由国家林业局监制的《植物检疫证》(出省)原件。

2.1.2.2 如果是松材线虫病疫区运出松科植物产品,应查看《植物检疫证》(出省)上是否有“ 依据《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处理通知单》【松疫处(     )字第 --- 号】签发等” 字样 ,没有注明的则需索要调出地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处理通知单》。

2.1.2.3木质包装如有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英文缩写和CN——国际标准化(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标示的(此类木质包装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监督管理)。则免于检疫检查,应登记、盖章、放行。

标示颜色为黑色,采用喷刷或电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显著位置。

2.1.3 果实类(干、鲜果)、中药材等需查验的检疫手续。

由调出地林(森)检机构出具的由国家林业局监制的《植物检疫证》(出省)原件。

根据车辆运输应检林业植物及产品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还需查证其他辅助手续如运输协议、货物清单、林(森)检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2.2 检疫手续的查验

2.2.1 查验检疫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货证是否相符。

2.2.2 《植物检疫证书》是否是国家统一的标准格式,是否伪造或经涂改。

2.2.3 检疫手续所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规范,检疫手续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2.2.4 通过询问当事人、查看运输协议书(合同)、货物清单等方式,确认货物运输起讫、植物或植物产品来源、品名、规格、数量、包装、收货单位(人)及地址、运输工具(车牌号)、有效期限等是否与《植物检疫证书》相符。

2.2.5 《植物检疫证》和相关检疫证明是否加盖签发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和检疫员签名。

2.2.6 如当事人持有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复印件、传真件等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则应联系出具《植物检疫要求书》的地、州、市林检机构进行核实(核实内容主要有要求书的真伪、要求书编号、植物或植物产品名称、签发机关、签发日期、调入时间、调入地点、签发检疫员姓名等)。

现场检疫处理及签证

现场检查及检疫处理的检疫执法人员必须2名以上。

凡列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名单》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必须在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调运。

检查站应在《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名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检疫检查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范围。

检疫检查登记表应详细填写调运单位(人)及地址、收货单位(人)及地址、植物产品名称、品名、数量、来源、运输工具(车牌号)、运输起讫、签证机关、签证检疫员姓名、查验人员等信息。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2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批(同一地区、同一日期、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名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一车、一证开具,货证同行。

3.1 出疆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查处理

3.1.1 对持有《植物检疫证书》(出省)的,经查验核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名称、数量和来源、品名、规格、运输工具(车牌号)、运输起讫、证书有效期限、签证机关检疫专用章、检疫员签名等无误后,登记、盖章、放行。

3.1.2 对持有《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的检查处理。

3.1.2.1 运输起讫是由调出地至检查站所在县(市)的,经查验核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名称、数量和来源、运输工具(车牌号)、运输起讫、有效期限等无误后,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登记、盖章、放行。原《植物检疫证书》(省内)证附在换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出省)第一联后存档。

3.1.2.2 运输起讫是由调出地至调入目的地的,则要进行补检。补检时未发现林业检疫性及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登记、盖章、放行。原《植物检疫证书》(省内)证附在《植物检疫证书》(出省)第一联后进行存档。

3.1.3 对持有《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检查处理。

3.1.3.1调出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来源属于检查站所在县(市)境内,可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登记、盖章、放行。原《产地检疫合格证》附在出省检疫证第一联后存档。

3.1.3.2 调出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来源不属于检查站所在县(市)境内,则需要进行补检。

3.1.3.3 补检时未发现林业检疫性及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登记、盖章、放行。原《产地检疫合格证》附在《植物检疫证书》(出省)第一联后进行存档。     

3.1.4 对检疫手续不全或无《植物检疫证书》的,则需进行补检。补检时未发现林业检疫性及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制作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文书,进行检疫行政处罚,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登记、盖章、放行。

3.2 进疆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处理

3.2.1 林业植物产品 的检疫处理

林业植物产品包括:果实类(干、鲜果)、中药材、原木、锯材、竹材及木质包装等。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3.2.1.1 检疫手续齐全的检疫处理

a 查验核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名称、数量、品名、规格和来源、运输工具、运输起讫、证书有效期限、签证机关检疫专用章、检疫员签名等无误后予以登记、盖章、放行。

b 如果是松材线虫病疫区运出松科植物产品,应通知调入地林检局进行进一步复检。

3.2.1.2无检疫手续或检疫手续不全的检疫处理。

检疫人员首先应宣传、讲解有关的法规、规章的规定,指出存在的问题,然后按照规定进行补检。

a 经补检未发现林业检疫性和补充检疫性及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制作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文书,进行检疫行政处罚,签发《植物检疫证》,予以登记、放行。

b 如果是松材线虫病疫区运出松科植物产品,应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检验。

松材线虫病现场直观检验方法:直接观察和借助锯、斧等工具检查应施检疫的松木或其加工制品等是否干枯;重量是否明显减轻;木质部是否蓝变;有无媒介昆虫栖居痕迹,如侵入孔、蛀道、蛹室等。

c 经检疫未发现异常,则制作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文书,进行检疫行政处罚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予以登记、盖章、放行。并及时通知调入地林检局进一步复检。

d 对无法卸、装和翻动检查的大径级原木及无法全面进行检查的木质包装,应及时告知托运人,通知收货单位(人)联系调入地林检局担保进行检验检查。

e 检查站在接到调入地林检局担保检疫检查承诺后,要立即进行登记、放行,并在检疫证明右上角或登记表上应详细注明: xxx 林检局担保检疫检查。 xxx 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年、月、日。” 的字样。及时通知调入地林检局,检查站不得进行行政处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2.2 种苗、繁殖材料的检疫处理。

调出地为林业检疫性、补充检疫性及危险性有害生物发生疫区或发生区的,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检疫手续齐全调入的易染种苗、花卉、繁殖材料等进行复检。

3.2.2.1 对检疫手续齐全调入种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砧木、种条、插条、接穗、种子等繁殖材料等的检疫处理。

a 如调入地林检局承诺担保进行复检和检疫监管的,应登记、盖章、放行,并在《植物检疫证书》右上角上注明: xxx 林检局担保复检。 xxx 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年、月、日。” 的字样,并加盖检查站检疫专用章。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及时通知调入地林检机构;

b 没有调入地林检局承诺担保进行复检和检疫监管的,应在检查站进行复检,复检时未发现林业检疫性及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应登记、盖章、放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在《植物检疫证书》右上角上注明: “经 x% 抽检,未发现林业检疫性及危险性有害生物,请调入地林检局进一步加强复检。 xxx 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年、月、日。” 的字样,并加盖检查站检疫专用章。及时通知调入地林检机构,进一步加强复检。

3.2.2.2 检疫手续不全或无检疫手续的检疫处理。

检疫人员应首先向当事人或托运人宣传、讲解有关的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然后按照规定进行补检。

a经补检,未发现林业检疫性及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制作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文书,进行检疫行政处罚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予以登记、盖章、放行,并及时通知调入地林检机构进一步加强复检。

b 如调入地林检局承诺担保进行检疫检查的,应登记、盖章放行,并在检疫证明右上角上或登记表上注明: xxx 林检局担保检疫检查。 xxx 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年、月、日。” 的字样,并加盖检查站检疫专用章。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及时通知调入地林检机构。

复检或补检时发现检疫性和补充检疫新林业有害生物及其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指导托运人进行除害处理。

3.2.3 调入的花卉的检疫处理。

3.2.3.1 盆栽花卉的检疫处理。

因盆栽花卉无法在检查站进行检疫检查,主要因为:一是受检查场地限制。二是拉运的花卉品种较多,装、卸困难,无法对每个品种进行检验。三是盆栽花卉多来自温暖的南方,在寒冷天气下打开检疫检查,容易受冻、死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检疫人员应及时告知托运人,由收货单位(人)联系调入地林检局担保进行检验检查或复检,检查站在接到调入地林检局担保进行检验检查或复检承诺后要立即进行登记、盖章放行,并在检疫证明右上角上注明: xxx 林检局担保检疫检查或复检, xxx 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年、月、日。” 的字样,并加盖检查站检疫专用章。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2.3.2其他如玫瑰、月季、芍药、牡丹、菊花等大陆花卉及草花等的检疫处理,可按3.2.2种苗、繁殖材料的检疫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3.3 省际间二次或中转更换运输工具的 检疫处理

3.3.1 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凭林(森)检机构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换签新证,但如果转运地疫情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实施检疫,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3.2 持出入境植物检验检疫手续(外检)的,可根据3.3.1,结合实际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3.4 持有农业植物检疫证明的检疫处理

3.4.1 持有农业《植物检疫证书》的鲜果(核桃、红枣、沙枣等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坪草及其繁殖材料,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应认可其检疫结果,登记后移交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进行处理。不得利用检疫工作职责实施重复检疫、重复收费。

3.4.2 持有农业《植物检疫证书》的果树类苗木(核桃、红枣、板栗等苗木除外,)此类苗木按3.4.1处理。

3.4.3持有农业《植物检疫证书》的工程造林、城镇绿化类苗木,及其他持有农业《植物检疫证书》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植物产品,应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国家林业局《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规定的林业检疫范围,重新进行检疫。

4 现场检疫检查

4.1 检查内容

应检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表层、包装物外部、填充物、运载工具和铺垫材料等是否带有林业检疫性和危险性有害生物。

4.2 抽样比例
    按照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现场检验。

现场检验的样品是确定一批货物是否带有林业检疫性和危险性有害生物的重要依据,为确保检疫检验结果的可靠性,提高检疫检查的准确率,可根据运输货物的实际数量适当地扩大抽样比例。

抽样比例应遵循:应检植物及其产品数量少,抽样比例大,数量多则抽样比例小的原则。
      抽样以"批"为单位进行。"批"是指来自同一地区、同一日期、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名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4.2.1 种子、果实(干、鲜果):按一批货物总数或总件数抽取,抽样数量为0.5%-5%;

具体抽样比例:5件以内全部检查;5-100件抽样数量为抽样数量不得低于5件;100-500件抽样数量为3-5%,抽样数量不得低于5件;500-1000件抽样数量为2-3%;1000-2000件抽样数量为1%-2%; 2000-4000件抽样数量为0.5-1%;4000件以上抽样数量为0.5%。

4.2.2  苗木(含试管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砧木、种条、插穗、接穗等繁殖材料:按一批货物总件数抽取,抽样数量为1%-5%。

4.2.2.1块根、块茎、鳞茎、球茎、砧木、插穗、接穗等繁殖材料货物总件数不足5件的,全部检查;5-50件抽样数量不得低于5件;50-100件抽样数量为 5%-10%,;100-300件抽样数量为 2%-5%;300-500件抽样数量为 1%-2%;500件以上抽样数量为1%。

4.2.2.2 苗木(含试管苗)、种条总数量不足20株的,应全部检查;20-100株的抽样数量为 10%-20%,抽样数量不得低于20株(根);100-500株的抽样数量为5%-10%,抽样数量不得低于20株;500-1000株的抽样数量为 4%-5%;1000-5000株的抽样数量为 2%-4%;5000-10000株的抽样数量为 1%-2%;10000株以上的抽样数量为1%。

对检疫手续齐全的种苗及繁殖材料复检时,可按抽检比例的下限进行抽样检查;对检疫手续不全或无检疫手续的均按抽检比例的上限进行抽样检查。
        4.2.3  中药材:按一批贷物总数或总件数抽取,抽样数量为0.5%-5%;

具体抽样比例:应施债物总数:1000-5000kg抽样数量为3-5%; 5000-10000kg抽样数量为2%-3%; 10000-20000kg抽样数量为1%-2%; 20000-25000 kg抽样数量为0.5-1%。25000 kg以上的抽样数量为0.5%。

  4.2.4原木:锯材、竹材、藤及其制品(含半成品)和进境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再调运,按一批货物总数或总件数抽取,抽样数量为0.5%-10%;

4.2.5 木质包装木质包装时总件数少于20件,全部检查;大于20件的抽检数量不得少于20件。

4.2.6其它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可参照上述各类办理。按照上述比例抽样检查的最低数量不得少于5件;不足5件的,件件检查;
      4.3  抽样方法
      4.3.1  现场检查种子、果实、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卉、中药材等时,按照抽样比例,从拉运货物的车辆上部按前后、左右、中五点进行取样,直到取完规定的样品数量为止。

4.3.2  现场检查苗木、种条等时,按照抽样比例,从拉运货物的车辆货物上面按前后、左右、中五点和货物两边对货物中、下部,按前、中、后及货物后面,均匀布点进行取样,直到取完规定的样品数量为止。
      4.3.3  现场检查原木、锯材、竹材、藤等时,按抽样比例,视情况可进行分层抽样,直到取完规定的样品数量为止。对较大无法卸、装的原木,可上车检查,检查时应注意安全。
      4.3.4 现场检查木质包装时。打开货物篷布后,对木质包装上部表面和车两边及车后面对木质包装表面进行检查,同时利用包装材料之间的缝隙借助斧头、手锯、铁钎、撬杠、手电等检查工具进行检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上车进行检查。
        4.4  现场检验
        4.4.1 种子、果实外部检验。

将抽取的种实样品用肉眼或借助扩大镜直接观察种实外部有无伤害情况,把异常的种子、果实拣出,放在白纸上剖开检查果肉、果核或经过不同规格筛选出的虫体、虫卵、病粒、菌核等,作初步鉴定。
      4.4.2  苗木检验。

4.4.2.1对抽取的苗木(含试管苗)检验样品,逐株(根)进行检查。

4.4.2.2 小径级苗木(含试管苗)(胸径5厘米以下)的检验:检查人员可借助斧头、手锯、修枝剪、放大镜等检查工具进行检查。详细观察带土的土球和苗木的根(带土球的苗木要敲掉土球检查是否携带美国白蛾蛹茧、沟眶象、核桃横沟象、冠瘿病菌、根结线虫等有害生物)、茎、枝条、叶、芽等各个部位,有无瘤状物;有无变形、变色、溃疡、枯死、虫瘿;有无新鲜虫孔、蛀屑、虫粪等;有无害虫活体(食叶类、枝梢类、蛀干类、蚧类害虫等)及害虫活蛹壳(刺蛾类害虫等)等,作初步鉴定。

4.4.2.3 大径级(胸径5-10厘米)带土球苗木的检验:检查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借助检查工具上车来回、上下翻动苗木进行检查(单株苗木如有包装的要打开包装进行检查)。检查方法可参照4.4.2.2进行。

4.4.2.4胸径大于10厘米带土球无法装卸、翻动检验的苗木,检疫检查人员应告知托运人,由收货单位(人)尽快联系调入地林检局担保进行检验检查和复检。

4.4.2.5 对双条杉天牛寄主植物柏类苗木的检验:将检验的柏类苗木(此类苗木全为带土球)置于空地在阳光下(晴天中午12时以后),至少暴晒2小时以上后剧烈抖动苗木,查看是否有双条杉天牛成虫爬出,然后要敲掉土球检查是否带有冠瘿病菌、根结线虫等有害生物。

4.4.3 繁殖材料检验 。

4.4.3.1 对抽取的插条、接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等检验样品,逐株(根、块)进行检查。借助检查工具,详细观察各个部位,有无变形、变色、溃疡、枯死;有无新虫孔、新鲜蛀屑、新鲜虫粪等,必要时可剖开检查内部,确定病虫种类、数量,作初步鉴定。

4.4.3.2检验块根、块茎、鳞茎、球茎等时,检验的样品要轻拿轻放,尽量减少块根的根、芽的损坏;尽量保持块茎、鳞茎、球茎芽眼及芽的完整,减少货主的损失。

4.4.3.3检验引进新品系、新品种的苗木、种条、插穗、接穗、砧木等时,应按照货物包装标示、品系标注、品种标志、苗木标签等分类进行检验,不得乱拿乱放,相互混淆。保证引进的品系、品种的纯正。

4.4.4  原木、锯材、竹材、藤及其制品(含半成品)、包装材料检验。

4.4.4.1 借助刀、斧头、手锯、放大镜等检查工具,仔细检查原木、锯材、竹材、藤及其制品(含半成品)、包装材料等外表及裂缝处有无溃疡、肿瘤、流脂、变色、虫体、卵囊、新虫孔、新鲜虫粪、新鲜蛀屑等,作初步鉴定。

4.4.4.2 较大无法卸、装、翻动检查的原木、木质包装等,应告知托运人,由收货单位(人)联系调入地林检局担保进行检验检查和复检。

4.4.5 如果是松材线虫病疫区运出松科植物产品,应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检验。

现场直观检验方法:同3.2.2.2,b.

4.4.6  中药材、果品、野生及栽培菌类检验。

用肉眼或借助扩大镜直接观察表面有无危害症状(斑点、虫孔、虫粪等),并剖开检查内部,确定病虫种类、数量,作初步鉴定。

5 室内检验

5.1 对现场检查不能作出可靠鉴定的,需再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作为室内检验样品,连同现场检疫时发现的可疑病、虫一起做室内检验。

5.2 室内检验方法参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中产地检疫2.4.条款进行。

除害处理

6.1 在检查站进行除害处理的检疫处理

6.1.1 受检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现场检查、室内检验,发现检疫性、补充检疫性及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查清楚带疫率,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填写《责令             通知书》,责令受检单位(个人)按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6.1.2 检查站应采取相应的防范疫情扩散的措施,监督、指导托运人进行除害处理。

6.1.3 检查站应将发现检疫性、补充检疫性及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有关情况和除害处理结果及时报告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6.1.4 经除害处理检疫合格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制作检疫行政处罚文书,进行林业行政处罚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予以登记、放行。

6.1.5 不合格的则重新进行除害处理,直到检疫除害处理合格为止后按6.1.4进行处理。

6.2 调入地承诺进行除害处理的检疫处理

6.2.1 由于受检查站场地、人力、装卸、除害处理设施等条件限制,无法对部分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及时告知托运人,通知收货单位(人)联系调入地林检局,保证在调入地林检局的监督指导下进行除害处理。

6.2.2 检查站在接到调入地林检局监督进行除害处理承诺后登记、盖章、放行,并在检疫证明右上角上注明: “经 x% 抽检,发现 xxx 林业有害生物,带疫率 **% ,由 xxx 林检局担保监督、指导进行除害处理, xxx 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年、月、日。” 的字样,并加盖检查站检疫专用章。检查站不得进行检疫行政处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3 对尚无办法除害处理的检疫处理

对尚无办法除害处理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应责令改变用途或控制使用,采取上述措施均无效时,应予销毁。销毁货物的总值超过10000元时,须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批准,应制作检疫行政处罚案卷。无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的同意销毁批复的,不得擅自对货物进行销毁处理。

6.4 不愿进行除害处理自愿返回车辆的检疫处理

6.4.1由于在检查站进行除害处理存在托运人雇佣除害处理人员困难且费用较高,货物不易装卸,除害处理设施、设备不完善,损失较大等,部分货主不愿或无法在检查站进行除害处理,自愿要求返回原产地的,检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告知货主或委托托运人写保证书后返回原产地。

6.4.2 在检疫证明右上角或登记表上注明 经“ x% 抽检,发现 xxx 林业有害生物,带疫率 **% ,不愿在检查站进行除害处理,自愿返回原产地。 xxx 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年、月、日。” 的字样,并加盖检查站检疫专用章。

6.4.3 检查站应及时将检疫检查情况、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带疫率、返回车辆信息、返回时间等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告知调入地林检机构。
      凡是经现场检验、室内检验发现检疫性、补充检疫性及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检验及处理情况必须做详细记录,保存抽检样品和标本,同时要注意收集书证、物证及视听、影像资料,认真制作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文书。如需请专家鉴定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及风险评估的,则需填写《 (鉴定 / 检测 / 评估) 聘请/委托书》,聘请、委托的专家需出具书面鉴定、评估结果,专家需说明技术职称,签名或盖章,并附签定人员资质证明。

7. 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

凡是需要进行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的,必须严格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程序进行处罚。

实施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检疫检查站在进行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时应注意事项:

a 进行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的检疫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必须具备执法资格、证件齐全(行政执法证、林业植物检疫员证)亮证执法。

b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

c 进行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准确认定违法行为是属公民(个人)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是属经营活动的,还是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把握好自由裁量权基准,掌握好处罚尺度。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权利案”。

d 办案人员要认真制作相关林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要求:遵循格式,写全事项;主旨鲜明,阐述精当;叙事清楚,材料真实;语言精确、朴实庄重;书写时要求字迹清晰、工整,易辨认,卷面清洁。

e 办案人员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如需要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和审批审查的,则打电话联系承办部门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征求处罚意见和审查决定,办案人员应(用A4纸)详细记录案情、通话时间(年、月、日、时、分)、通话内容,各负责人的意见和审批结果,加盖公章后附卷。之后办案人员应及时找相关人员进行补签需要承办部门负责人的处罚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法制工作机构的初步意见和审查决定。

f 案卷归档时要使用规范统一的林业行政处罚档案卷皮;一案一卷,及时归档;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材料排列有序;卷内材料按规定格式逐页编写号码;装订整齐,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卷内文书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如文书填写错误进行修改的,则由当事人在修改处按捺手印或签名;卷内文字使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圆珠笔或者红色笔记的,入卷前应当予以复印;案卷内有关复印材料应当加盖印章,并注明出处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