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林业厅直属单位档案工作的通知

22.06.2016  22:40

新林办字〔2016〕391号

 

 

厅直属各单位:

2016年是自治区全面开展“十三五”各项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林业厅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式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5〕5号)中关于“构建宽领域全覆盖的档案资源体系”的要求,是“十三五”时期自治区档案事业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林业厅直属单位的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好这部分档案对加强档案资源体系建设、有效发挥档案“服务中心、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作用,对新疆的社会稳定、民生建设和林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自治区档案局对林业厅直属单位开展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对档案工作不够重视,档案制度不健全,文件材料归档不及时、不完整齐全,档案保管存在安全隐患,档案人员整体素质还不能很好的适应工作需要等问题。

为推进厅直属单位科学规范建档,确保各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门类、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归档的完整齐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标准、办法,结合 《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单位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林办函〔2015〕9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直属单位档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本单位文书、会计、科技、照片、声像、电子及专门等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

二、进一步完善本单位档案管理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移交以及档案室工作职责等各项制度,确保本单位档案的齐全、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并报林业厅备案。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书、会计、科技、照片、声像、电子及专门等各门类、载体档案的规定、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及会计、科技、照片、声像、电子等的档案管理办法和保管期限表,并于9月15日前报林业厅审批备案。

四、按照文书、会计、科技、照片、声像、电子及专门等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的要求,科学规范的收集、整理各单位建立以来的各类档案材料。同时,对本单位永久和30年档案有计划的进行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为单位领导决策和日常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各单位档案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努力提高档案人员的待遇,档案人员要经常进行档案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和再提高,努力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要求。

六、建立直属单位档案目录缴送备案制度。按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要求,直属单位在每年年底,将本单位本年度整理完毕的各类档案目录(包括电子目录),送交林业厅档案室备案,我们将此项工作纳入直属单位档案业务规范化测评的内容,同时进行情况通报。

十三五”期间自治区档案工作建设重点是加强自治区区级机关直属单位档案工作,今后自治区档案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区级机关直属单位档案工作的督查力度。请直属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对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内容开始梳理,对没有规范化整理的档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尽快进行整理工作。我们将不定期对直属单位档案管理各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