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林业厅本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新林策字〔2014〕522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推进行政审批行为公开化、规范化、法治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方便企业、群众到自治区林业厅办事,根据自治区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评要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自治区本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二)〉的公告》,现将《自治区林业厅厅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为自治区林业厅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权力清单”,共包括自治区林业厅实施的19项和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实施的1项。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展,《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动态调整、持续发布。我厅也将持续公布。
三、实施行政审批的处室(站)应当根据本《目录》,进一步梳理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于2014年9月1日前报厅政策法规处,我厅将在门户网站公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依据、条件、内容、程序、时限和结果。
四、各单位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切实做到政务公开,阳光操作,服务社会,服务群众。
附件:自治区林业厅厅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014年8月12日
自治区林业厅厅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实施
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备注
林业厅
1
权限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1.权限内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种子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条
2.权限内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种子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2
权限内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审批
《种子法》(2013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3
权限内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批
1.权限内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八条
2.权限内临时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批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
3.权限内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
《森林法》第十八条
4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5
在非疫区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研究的审批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正,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6
权限内 特许猎捕证的核发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7
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8
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携带的审批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9
狩猎场的审批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第十七条第二款
林业厅
10
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7项;《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11
外国人 在中国境内 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9项;《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12
权限内在林区经营 (含加工) 木材的审批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13
权限内对采集、收购、出售野生动植物的审批
1.权限内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权限内核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3.权限内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4.权限内对采集、出售、收购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14
权限内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审批
《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15
从区外引进主要林木品种(引种)的审批
《自治区实施〈种子法〉办法》第十三条
林业厅
16
权限内从事营利性治沙治理项目的审批
《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治区实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17
权限内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核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18
权限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审核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19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
1.核发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
《种子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1.林木种子检验员考核评定
《种子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授权组织)
1
权限内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的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正,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