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极端化”专家谈:加强队伍建设发挥协会作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11号、28号文件和《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是在新疆“三期叠加”的严峻形势下出台的,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体现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当前新疆对精心做好宗教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的重要部署。针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伊斯兰教工作和加强宗教人士队伍建设等热点问题,我们邀请到新疆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副研究员马金伟、助理研究员任红和民族文化研究所副所长艾里·吾甫尔三位专家进行解读。
28号文件是11号文件的重要补充和细化
任红:28号文件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自始至终贯穿了自治区党委提出的新的治疆理念,是11号文件的重要补充和细化。首先是“补充”,28号文件着重从加强宗教人士队伍建设、满足信教群众合法宗教需求、加强伊斯兰教协会建设、发挥伊斯兰教协会作用等方面对教育疏导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其次是“细化”,28号文件对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聘任、解聘程序,以及加强完善宗教教职人员政治培训、培养体系和进一步加强解经讲经工作、加强伊斯兰教协会建设等8个方面,提出了35条比较详细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对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马金伟:28号文件突出了新疆宗教工作的特点。新疆伊斯兰教信教群众多,宗教场所多,宗教人士在宗教活动中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作用非常重要,是联系党和信教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这几年来,新疆宗教人士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宗教人士始终是我们党可依靠和信赖的重要群体
艾里·吾甫尔:宗教人士通常叫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教职人员是对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人员的通称。宗教教职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是宣传、解释经典教义;二是领导和组织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三是引导信教群众爱国爱教,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马金伟:宗教人士的政治表现、宗教的学识、在信教群众当中的威望,以及和基层组织之间关系,都与新疆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密切相关。宗教人士队伍建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的工作,宗教人士始终是我们党可依靠和信赖的重要群体。自治区党委出台这部重要的文件,是对宗教人士的关心和爱护。
艾里·吾甫尔:选拔宗教教职人员的标准,首先是爱国爱教,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其次是在信教群众中有一定威望,具备一定的宗教学识;再次是经过爱国宗教人士带培,或者在各地经文学校、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毕业,并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
任红:28号文件中,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聘任程序有严格的详细的规范,主要目的就是把好“入口关”“政治关”,纯洁宗教人士队伍,防止别有用心的人混进宗教人士队伍,起到负面影响。
马金伟:这说明对宗教人士的培养,在我们国家是一个体系,自治区在28号文件当中,提出了制定宗教人士中长期培训的规划,从三个层次去完善宗教教职人员培养体系。
任红:第一个层次,爱国宗教人士带培,通俗来讲就是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来培养宗教后备力量;第二个层次,地州经文学校(班、点)培养。目前,在一些信教群众比较集中的地州,如和田、喀什、伊犁等地都建立有伊斯兰教的经文学校(班、点),主要为当地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实行定向定点培养;第三个层次,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培养,这是培养高层次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学府,学制5年,相当于本科。根据新疆目前宗教教职人员比较缺乏的实际情况,28号文件中提出,今后可适当扩大招生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