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中院发布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情况 半数为盗窃
(记者王丹)昨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4年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去年,两级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犯罪共计169人,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92件,占受案总数的4.7%,其中,盗窃罪居首位,占51.5%。
2014年生效裁判判决未成年被告人共计169人。其中,盗窃罪87人,占总数51.5%,居首位;抢劫罪43人,占总数25.4%,位居第二;第三位是故意伤害罪,总计17人,占总数10%。此外,强奸罪6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人,放火罪、猥亵儿童罪、诈骗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各1人,其他罪名7人。
制图/杨波
乌市中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副庭长杨春说,这些涉案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是高中以下教育程度,初中以下及文盲文化程度占86.84%,无业人员和辍学学生占61.32%。此外,主要是以男性未成年人犯罪为主。
根据近5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很多未成年人走入犯罪最大原因在于与父母工作繁忙、身体、文化程度低等有关;其次,在适龄年纪没有好好学习,与社会接触后学坏;最后,教育机构管理不完善,对于学生们放学后的课外事宜管理、关心不够。
杨春说,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首先父母有最大的责任,同时教育机构和社会同样应该给予健康良好的引导。
小学生篮球场受伤校方也担责
昨日,除了公布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外,乌市中院还对校园侵害案例做了解析。例如,乌市某小学不允许一、二年级学生到篮球场活动,由值周老师负责安全。2014年5月,郭某某(8岁,二年级学生)于课间时间在学校操场篮球架下玩耍,值周老师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樊某某(13岁,六年级学生)投篮时,篮球砸中郭某某的面部,致郭某某牙齿受伤,经诊断郭某某为“11冠根折”。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郭某某不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责任。樊某某已满10周岁,不满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占60%。该校未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因此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占40%。法官提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致人损害的责任,由学校及侵权人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程度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