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一男子酒后写借条 法院判有效

17.09.2014  19:23

    天山网讯(实习记者冯震江 通讯员叶萍报道)2014年3月,苏某在一次醉酒后给前女友牛某写了一张借条,5个月后,前女友拿着借条将其告上法院。8月27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苏某偿还牛某借款连本带息12.6万元。

    苏某与牛某本为男女朋友关系,苏某平时喜欢喝酒。在共同生活期间,苏某陆续向牛某借了12万元,2013年3月两人分手。2013年3月12日,苏某酒醉后给牛某写了一张借条,载明:“借到牛某现金拾贰万元,还款日期2013年8月15日。该借条主要内容由牛某书写,苏某在借条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和落款日期。之后,因苏某未按期归还借款,牛某将苏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苏某向牛某借款12万元的事实有苏某签名确认的借条为证,虽然借条的主要内容由牛某书写,但苏某在借条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并书写了还款日期和落款日期,应视为对该借条内容的认可,借款事实成立。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喝酒与否均应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所认知。对于牛某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虽然双方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还款日期是2013年8月15日,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按牛某主张的年息5%计算,逾期利息应为6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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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米日古力·吾 通讯员李丰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