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25.10.2016  06:03

新人社函〔2016〕582号

关于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字〔1994〕503号)、《 关于印发<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发〔2009〕7号),考虑到你公司的工作特点,同意你公司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如下:

1.经营管理者。

2.营销开发人员。

3.司机。

4.技术研发人员。

二、本复函中的有关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时限为1年,自复函之日起计算,到期后视企业具体情况重新审批。

三、请你公司加强工时管理,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你公司自收到本复函起10日内,应当在本公司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要根据上述原则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我厅。对本复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