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28.04.2015  12:14
              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
          《解释》共27条,包括10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该《解释》将从今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立案登记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在立案登记制方面,《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具体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这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第一条就是规定立案登记制的。不过,“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并不代表着人民法院对任何一个起诉都要照单全收,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当然在立案阶段能够审查清楚的就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出庭应诉
          明确为行政机关负责人
          《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李广宇说,从全国各地法院反映过来的情况来看,今年的1~3月份,在新的行政诉讼法还没有实施的时候,受案数差不多三个月就相当于去年一年。“可以说目前新法未施行,效果已初显,对于5月1日之后的情况我们还是充满了期待。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增强行政机关依法应诉的意识,可以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观念,这些也都是不言而喻的。而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还能更直观地了解本机关行政执法的水平,这可能比他的下属给他汇报十次、二十次的效果都更直观。
          “红头文件”公民法人可提出审查
          《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李广宇认为,“所谓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日常所俗称的‘红头文件’,其涉及面往往非常广、持续的效力非常久。一旦它违法,所带来的损害与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同日而语的。
(据新华社、法制晚报4月27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