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费在乌鲁木齐市餐饮业禁而不止

29.01.2015  11:13

  自2014年11月1日起,国家商务部等部委开始实施《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违规者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两个多月过去了,有关餐饮企业最低消费、开瓶费、包间费及以各类等级消费名义收费的投诉依然不少。

  记者近日走访了乌鲁木齐市多家餐饮企业后发现,一些餐厅和酒店避而不谈最低消费,只强调套餐消费,如888元、988元、1288元等不同价位的套餐。有的餐饮企业规定,不选择套餐消费就只能坐散台,不得享受包厢。更有餐饮企业连用餐时间都有所限定,规定什么时间来、什么时间走。

  乌市市民苏先生说,作为消费者,他很反感商家的不良行为,但却没有办法。他说,虽然此次《办法》明确提出了禁止最低消费,但最低消费的概念没有明确。

  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天津路工商所副所长王敏杰说,对消费者而言,餐饮企业提供或推出的一些就餐标准只能作为参考,消费者有权自己选择就餐菜品,不必非按照餐饮企业的规定去点菜,如果餐饮企业强制消费者必须选择,就违反了《办法》规定。

  乌市一中退休教师李征提出以奖励的办法来杜绝最低消费。李征说,消费者在酒店餐厅就餐,面对最低消费,多数情况下都是无奈接受。因为大多数消费者都认为,就算自己去投诉了也未必就能够及时解决问题,而自己耗不起那个时间和精力。他建议,现在违反《办法》规定的餐饮企业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能不能把罚款额的一部分拿出来奖励举报者?如果消费者被迫多消费几百元之后,能够通过举报,从有关部门获得一定的奖励,这将鼓励消费者保留相关证据,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餐饮企业。如果举报的消费者多了,设置最低消费的餐饮企业数量应该会相应减少。

  据了解,从2012年12月底开始,乌市工商局就制定并实施了禁止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的相关规定。去年,自治区工商局也专门下发通知规定,在全疆餐饮行业取缔餐饮业设置“包厢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等违规操作,同时对辖区餐饮业开展了清查,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相关规定的,都进行了查处,并对经营者提出整改要求,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合法经营。目前来看,大多数餐饮企业都在自觉按照相关规定经营。

  乌市工商局消保处工作人员翁健说,“霸王条款”主要表现就是经营者借之免除自己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等。消费者在餐饮企业消费,有自主选择就餐品种的权利,经营者利用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设立相应的标准,消费者因此只能被动按照餐饮企业的规定内容来消费,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符合《办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就餐过程中,如果碰到这样的“霸王条款”,可直接向工商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