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行动计划的通知

06.04.2016  20: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文件 新人社办发〔2016〕30号

 

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

培养行动计划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2016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和自治区党委2015年第二十四次常委会精神,自治区制定了《2016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2016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

培养行动计划

新疆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民族团结工程,关乎个人福祉、民族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做好2016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进一步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新疆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特制定《2016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为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疆外培训与疆内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以贫困家庭、南疆四地州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为重点,选拔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促进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培训2010年以来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4000名(面向企业就业2500名,自主创业1500名),主要面向企业、基层事业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

自治区统一组织新疆农村信用联社、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新疆低空(无人机)产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检)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培养工作,各地州市配合实施。

各地州市负责组织有创业意愿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负责组织在本地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培养工作。

三、培养对象、内容和时间

(一)培养对象

1.2010以来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母语非汉语高校毕业生国家通用语言水平须达到民族汉考(MHK)三级乙等及以上;县市、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上聘用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等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岗位职责要求的基本条件。

4.本人自愿,家庭支持,身体健康。

下列高校毕业生不在今年培训范围: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违规违纪受过行政拘留或被工作单位除名高校毕业生;

2.因生理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培训的高校毕业生;

3.自治区前期培养中被开除和自愿放弃的高校毕业生。

(二)培养内容

1.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内容重点是“五个认同”内容,拟到岗位所需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及政策理论,统一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授课。

2.有创业意愿高校毕业生培训内容主要是创业政策、创业意识、创业知识、创业项目、创业团队、创业资源、创业市场、“五个认同”内容等的学习。统一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授课。

(三)培养时间

培养时间一般为半年,可根据培训内容,适当调整。有创业意愿高校毕业生培训时间一般为2个月。

四、组织实施

(一)培训方式

2016年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采用疆外与疆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疆外培训原则上按照对口援疆关系,由各地州市协调对口支援省市组织实施,根据培训学员数量和岗位要求确定师资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院校。有创业意愿高校毕业生在援疆省市培训、见习实习。

2.疆内培训原则上依托自治区高校、培训基地组织实施,由自治区会同地州市、用人单位协商确定。骨干师资从援疆省市选拔。赴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培训方式由企业根据岗位需要决定,主要在疆内培训。

3.学员实习一般安排在援疆省市或疆内相应的工作岗位进行。

(二)实施步骤

1.赴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培养

(1)公布招聘岗位。地州市上报招聘岗位,自治区公告招聘岗位。

(2)报名和资格审查。地州市人社部门组织符合条件人员自愿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学历、专业等情况审查,统一到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政审、户籍审查。

(3)考试。自治区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考试考核,企业择优确定培养人员。

(4)体检。地州市对考试合格人员统一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毕业生自理。

(5)公示。以地州市、县市为单位对拟培训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6)签订协议。经公示后确定的培养人员同用人单位签订培养协议,报地州市人社部门备案。

(7)培训。地州市统一组织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援疆省市或在疆内培训。培训人员实行集中食宿管理。

(8)高校毕业生培训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

2.有创业意愿高校毕业生培训

各地州市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培训任务(见附件)商对口援疆省市,参照赴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培养程序自主安排。

(三)考试考核

培训结束后,要对高校毕业生思想品德、政策法规学习、专业技能学习、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培养期满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培养合格证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一律退回原籍,并责令其退还培养期间的所有费用,不再具有赴援疆省市培养资格。对严重违反纪律、制度规定者,一律退回原籍、责令其退还培养期间所有费用。

(四)政策规定

1.培训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主要面向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就业,或自主创业。

2.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培养期间计算工龄,给予生活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后,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补贴。培训不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取消安置资格。

3.各地在实施《2016年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行动计划》过程中要将2010年以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精准服务。

4.各招聘单位要切实执行自治区党委南疆工作会议精神,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使贫困家庭取得稳定收入,争取早日脱贫。

5.各地要认真贯彻《关于做好新疆高校毕业生在内地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争取援疆省市支持,鼓励培养后的高校毕业生到援疆省市工作。

6.各地要为培训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给予对口支持和业务指导,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协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实际给予创业成功高校毕业生一定的奖励。培训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培养经费

培养工作所需费用由自治区、对口援疆省市及地州市共同承担。自治区和地州市培养经费从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自治区承担培养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交通费、疆内培养高校毕业生的住宿费、伙食费。援疆省市承担疆内、疆外培养高校毕业生的培训费、见习实习费、考察费和疆外培养高校毕业生的住宿费、伙食费。高校毕业生培养期间的生活补助,随队人员的生活补贴、交通费,由各地州市承担。

2016年各地州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培养任务分配表

序号

地州市

培养任务 (人)

1

昌吉州

100

2

阿勒泰地区

80

3

塔城地区

100

4

博州

70

5

伊犁州

200

6

吐鲁番市

120

7

哈密市

80

8

巴州

100

9

阿克苏地区

130

10

喀什地区

160

11

和田地区

160

12

克州

200

共 计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