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首先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成年人筹资标准:570元/年。居民个人每年缴费从120元提高到180元,各级财政补助390元;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个人每年缴费从60元提高到9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390元提高至480元。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学龄前儿童筹资标准450元/年。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中小学学生、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费从20元提高至60元,各级财政补助390元;低保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中小学学生、学龄前儿童(含特教学生),每人每年缴费从10元提高至3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390元提高至420元。
困难群体缴费补助是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参保。
其次,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将现行的住院报销比例由“分级、分段,累加支付”调整为按医院级别进行“分级支付”(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对转往昌吉州统筹区域外、自治区范围内就医的,在相应的报销比例上降低10%,转往自治区以外省市就医的在相应报销比例上降1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五万元提高至八万元,与昌吉州城镇职工、新农合政策一致。
同时还建立了城镇居民大病门诊统筹。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五种大病门诊治疗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参保居民在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就诊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40%。一年内统筹支付限额3000元。
建立了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昌吉州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每1-2年对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提高,与各级财政补贴每年增长相适应,不断增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总量,提高基金保障能力,满足群众就医需求,提升基金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