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城乡医保架构全保障多
据了解,目前,自治州城乡医保覆盖人群达到100%,特别是2003年启动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来,全州近60万农牧民实现了“病有所医”。截至2013年底,全州新农合参合率已达99.5%,人均筹资水平达到350元,同时全面建立了住院加门诊的补偿制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8万元,让更多的农牧民享受到了党的惠民政策,“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初步解决了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今年年初,我州有居住在海南省的参保人员18人,西安市的参保人员92人。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即可在陕西省53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海南省34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5家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时可持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只需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自2014年6月1日起,我州对参保尿毒症患者透析费用实行定额结算。据了解,临床上尿毒症可分为急性肾功能衰竭和慢性肾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和部分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需要在门诊长期做透析治疗,患者就医负担重。新政策规定,特殊慢性病尿毒症患者在三级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透析器做血液透析治疗的,个人自付一次69元,在二级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透析器做血液透析治疗的,个人自付一次62元,每次透析医疗费降低了30元左右。
自2015年1月起,我州调整部分生育保险政策,提高了部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据了解,此次调整政策包括生育津贴、产假、生育保险、人流手术费、生育医疗保险费、产前检查费等。调整政策有: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为产假期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晚婚晚育、难产、多胞胎生育以及计划生育产假等仍按原政策执行;单位职工参保后并符合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而导致参保职工未能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和医疗补助待遇的,由单位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向职工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足额支付给参保用人单位;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后再次怀孕做人工流产的手术费用,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支付,不限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