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供水价格将于2014年12月24日进行调整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2014年12月16日,市发改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程序,召开了“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价格听证会”,22名听证代表全部同意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4年12月24日起,我市城市供水价格将做如下调整:
综合供水价格由现行的1.36元/立方米调整为2.34元/立方米。按照现行六类水价分类,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的1.16元/立方米调整为1.66元/立方米,上调0.5元/立方米,上调幅度43.10%。工业用水由现行的1.28元/立方米调整为2.70元/立方米。商业、服务业用水由现行的2.24元/立方米调整为4.44元/立方米。绿化、环卫、消防用水由现行的0.70元/立方米调整为1.66元/立方米。基建用水由现行的3.34元/立方米调整为6.63元/立方米。特殊用水由现行的8.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86元/立方米。城市供水价格中包含的代收重点水利建设投资、排水管网维护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仍按《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乌发改房〔2005〕74号)执行,不做调整。
调整后,我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中排名第25位。考虑到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我市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水价补贴。
我市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同时,将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分为三档,采用按户定量的方式,以每个家庭3口人、人均月用水量3立方米作为定量基数(基本水量),级差为1∶1.5∶2。即:第一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其价格按照定价执行;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的2倍,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为基本水量的3倍,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凡是由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标准改造并签订供水合同的居民用户,执行阶梯水价。对其他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暂不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
对非居民用水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来源: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
原地址: http://www.urumqidrc.gov.cn/info_show.asp?ArticleID=6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