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4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条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记者胡仁巴摄
人民网乌鲁木齐3月30日电(记者胡仁巴)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条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乃依木·亚森,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肖开提·依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乃依木·亚森强调,《条例》是新疆首部去极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一项重要立法。是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要求,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规范和推动作用的迫切需要。《条例》的出台实施对落实好总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肖开提·依明指出,《条例》内容全面、体系完整、层次清晰,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为去极端化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提高了去极端化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肖开提·依明要求,新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去极端化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宣传《条例》,严格贯彻实施《条例》,全面落实职责责任,推进去极端化不断取得实效,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作出贡献。
据了解,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并制定本《条例》,共7章。
《条例》指出,《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条例》提出,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实施,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