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三菱与中国受害劳工和解协议公布
《和解协议书》文本原件。佚名 摄
中国劳工代表向童增赠送“民族英雄”锦旗,他坚辞不受,他说功劳应该属于全国人民。佚名 摄
编者按:今年8月15日,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败投降71周年纪念日。今年6月1日,日本三菱综合材料公司在北京向掳日中国劳工谢罪,双方达成和解,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行动取得里程碑式的重大胜利。值此,中国对日民间索赔联合会决定将三菱公司与中国受害劳工签署的《和解协议书》全文公布,以供读者了解此次和解协议的细节及其历史意义。
8月15日,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法西斯日本战败投降的日子,到今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已经整整71年。在这一年的6月1日,日本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公司)在北京向中国二战受害劳工谢罪,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行动取得了里程碑式的重大胜利。因此,对于那些在日本侵华战争中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中国受害者来说,今年是意义非同寻常的一年。
如今,中国受害劳工之一、87岁的闫玉成老人与日本三菱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他授权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会长童增先生将“和解协议书”全文公开。对此,童增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双方能够达成和解是解决战后遗留问题的一个很好的范例,协议应该与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们分享。他还表示,对日民间索赔行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世界和平。
1990年,童增写下《中国要求日本民间受害赔偿刻不容缓》的“万言书”,发起了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行动。这封“万言书”在全国范围内点燃了一把烈火,成千上万名遭受日本侵华战争暴行的中国受害者以及遗属看到了赢得公平和正义的希望,他们决定为此站出来,保持了半个世纪的沉默不应该再继续下去。
很快,童增就收到了来自中国各地雪片般涌来的支持信件。这些信件提供了中国战争受害者及其遗属在日本侵华战争的铁蹄下所遭受的种种暴行的痛苦回忆和控诉,其中就不乏被掳中国劳工以及遗属的来信。数年间,童增收到了大约1万封这样的信件。这些信件作为“童增书简”翻译成英文,被公诸于网上。
为了更好地保存“童增书简”,美国华侨柴大定、曹赞文等人在美国注册了非营利教育组织“10000个正义的呼声”,并与童增一起创建了“10000个正义的呼声”网站。柴大定先生表示,这些信件令他想到了著名的《安妮日记》,如同15岁的纳粹受害者安妮·弗兰克的日记成为希特勒疯狂屠杀犹太人的铁证一样,这些中国受害者的信件也成为侵华日军实施“三光政策”罪行的铁证。
今年6月1日,日本三菱公司为在二战中使用并虐待中国被掳劳工表示谢罪并与受害劳工以及遗属达成和解后,童增为了让更多的受害中国劳工能知道这一信息并获得赔偿,他又从这1万封信件中发现了来自三菱劳工以及遗属的两封信,并立刻给信中提到的7位劳工发信联系。寄出的7封信中有3封因地址变迁被退回,而另外4位三菱劳工的后代陆续联系到了童增。相隔20多年后依然能够联系到其中4位受害者的遗属,让童增感到非常高兴。这4位受害劳工的家属中已有两人在当地劳工相关机构登记,而另外两人尚不知道日本三菱公司谢罪一事,因为时隔多年,他们认为对日本三菱公司索赔无望已经放弃。
国力强盛终促“三菱”谢罪
童增介绍说,此次日本三菱公司谢罪以及与中国劳工达成的和解同战后其他加害国所做的谢罪和赔偿相比,是形式上更为全面、谢罪金金额最多的一次。例如,德国对受害者的赔偿偏向于道义上,只是象征性的。而日本对韩国受害劳工的赔偿最多的一次也只是每人相当于7万元人民币。由于近年来我国综合实力以及捍卫领土完整的决心增强,在这一大背景下,中国方面为索赔扣押日本三井公司商船、康健律师等为中国劳工索赔诉讼在中国成功立案、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屡次向日本驻华使馆要求谢罪赔偿等活动才能顺利进行。童增认为,是中国国力增强以及在国际上不断增长的影响力这一大环境下最终促成了日本三菱公司的谢罪。
童增还提到了日本三菱公司谢罪前的一个细节:此前,日本政府并不支持“三菱”与中国受害劳工达成和解,致使“三菱”在业务开展上进退失据。最终,出于人道、人权的考虑以及为了公司未来的发展,日本三菱公司高层在今年6月董事会换届之前,作出了和解的决定。
童增表示,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居,同时是亚洲乃至世界上具有重要地位的两个国家,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果日本不对过去的罪行表示谢罪并持有正确的历史观,那么必将对两国关系乃至世界和平产生不利的影响。他表示,这次日本三菱公司谢罪对日本社会影响很大,准备借助这次成功的范例向日本政府施压,争取让日本政府像对韩国“慰安妇”谢罪一样向中国二战受害劳工谢罪。
和解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除了接受与日本三菱公司达成和解方案的一部分中国受害劳工,另外还有一部分受害劳工以及遗属仍在坚持以诉讼方式要求日本加害方谢罪、赔偿。对此,童增表示,参加和解与起诉是两种不同寻求公平与正义的方式,两者并不矛盾。战后,德国设立了“记忆、责任、未来”基金会,而没有通过法律手段。从日本到北京,有过20多年诉讼经历的童增认为,法律诉讼会涉及很多国际法、国内法等法律问题,因此有一定的难度。
对于坚持起诉的劳工,童增表示支持他们的选择。另外他表示,达成和解为解决战后遗留问题开启了一种可行性,但不管什么方式,目的都是为了让日本加害方进行谢罪、赔偿。
感谢日本友人提供的帮助
童增在20多年的对日民间索赔活动中,接触了一些持有正义立场的日本友人。“日本人战后对国际社会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当今日本人能够为爷爷辈所犯下的罪恶谢罪很不容易。”童增表示,“加害方只有表示谢罪才能化解与受害者的恩怨,一些日本律师免费为中国劳工打官司20多年,很感人,他们这样做都是为了正义与和平。”
据童增介绍,日本政府方面也曾通过这些日本律师与进行索赔的中国受害者方面作过沟通。他表示,日本政府前不久向韩国“慰安妇”进行谢罪,虽然这里面涉及战略利益方面的原因,但它急于卸掉“历史包袱”是更主要的原因之一。因此,他表示有信心让日本政府向中国受害劳工进行谢罪。“我们这一代能解决的事,就不要留给下一代。”童增说。
附:和解协议书全文
和解协议书
闫玉成(以下简称“甲方”)与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乙方”)关于乙方前身的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及其承包公司(包括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子公司的承包公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根据日本国政府内阁《关于向日本内地输入华人劳工的决议》,接受被强掳至日本的包括甲方在内的部分中国劳工3765名到其作业场所,强迫其劳动之事宜(以下简称“本案”),此次为谋求包括赞成本和解的其他中国劳工及遗属在内的最终整体解决,按照以下条款和解(以下将本协议书简称“本和解协议书”)。
第1条(谢罪)
乙方就本案进行谢罪,内容如下,而甲方接受乙方有诚意的谢罪。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根据日本国政府内阁《关于向日本内地输入华人劳工的决议》,约3.9万名中国劳工被强掳至日本。敝公司前身的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及其承包公司(包括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子公司的承包公司)接受其中一部分3765名中国劳工到其作业场所,强迫其在恶劣的条件下劳动。其中,多达722名中国劳工身亡。这一问题至今尚未最终解决。
“过而不改,是谓过矣”。敝公司坦率而真诚地承认各位中国劳工人权被侵犯的历史事实,并表示深刻反省。各位中国劳工远离祖国及家人,在异国他乡的土地上蒙受了巨大的磨难和痛苦,对此,敝公司承认作为当时的使用者的历史责任,向中国劳工及其遗属真诚的谢罪。并对身亡的各位中国劳工表示深切的哀悼。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敝公司承认上述历史事实及历史责任,并且从为今后日中两国友好发展作出贡献的角度,向为最终整体解决本问题而设立的中国劳工及其遗属的基金支付款项。为了不重犯过去的错误,敝公司协助设立纪念碑,并承诺将这一事实世代相传。
第2条(向幸存的原劳工谢罪及款项的支付)
作为前条诚意谢罪之表示,在本和解协议书签订之后,乙方立即以乙方向甲方各自名义的银行存款账户分别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每人支付10万元人民币(支付手续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3条(诚意谢罪之表示的支付款项、基金的设立)
1、作为第1条诚意谢罪之表示,乙方通过下款规定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向确认为本案的3765名中国劳工中的一员(但,由于甲方属于前条支付的对象,因此不包括在内。以下简称“原劳工”),每1名支付10万元人民币。原劳工已故的,通过基金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具有继承权的遗属(以下简称“有继承权的遗属”)支付每1名原劳工10万元人民币,支付对象为从全部有继承权的遗属获得适当授权的1名代表。
2、乙方向为进行前款的支付以及本和解协议书第5条规定的基金事业而设立的基金根据本和解协议书支付款项。
第4条(协商决定事项等)
乙方为顺利实施本和解协议书记载的达成一致事项,关于以下各事项,在基金设立以及其管理运营的组织成立之前,应听取基金受托人(包括候选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决定。
①基金的受托人的选定;
②有关基金的管理运营的费用承担的事项;
③有关进行基金的管理运营的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管理运营委员会(协调工作会议)”)的成员及决议方法的事项;
④有关基金管理运营委员会(协调工作会议)的管理运营的规章以及其他基金相关的规定事项;
⑤未确定所在地的原劳工及有继承权的遗属的所在地的调查方法;
⑥调查费用的支付标准等;
⑦原劳工及有继承权的遗属的资格的确认方法;
⑧基金向原劳工及有继承权的遗属进行前条规定的支付所需的手续;
⑨有关在日本的纪念碑设立及祭奠追悼事业的事项;
⑩基金剩余资金的用途;
其他有关下条第1款各项所列的涉及原劳工的事业(以下简称“基金事业”)的管理运营的重要事项。
第5条(基金事业、向基金支付款项)
1、基金从事涉及原劳工的以下基金事业。
①乙方向基金支付的款项的管理、支付手续;
②未确定所在地的原劳工及有继承权的遗属的所在地调查;
③确认原劳工及有继承权的遗属是否符合资格;
④基金的管理运营;
⑤在日本的祭奠追悼事业;
⑥在日本的纪念碑的设立事业。
2、前款的基金事业(第⑥项除外)以希望和解的所有原劳工及有继承权的遗属为对象。
3、乙方向基金支付款项的方法为分批支付方式,向基金进行支付的时间及金额考虑原劳工及有 继承权的遗属的确认情况,由乙方决定。
4、乙方向基金支付前款的款项中,在第一次支付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纪念碑设立费用1亿日元,并且作为基金事业进行的调查(仅限于作为第1款第②项的基金进行的调查)的费用一次性支付2亿日元,合计3亿日元。
5、关于祭奠追悼费用,乙方通过基金,向参加基金主办的在日本举行的祭奠追悼事业的每1名原劳工(包括甲方,以下在本款中相同)仅限一次支付25万日元(原劳工已故的,有继承权的遗属中,限于参加祭奠追悼事业的遗属代表1名一次支付25万日元)。
6、乙方向基金支付前款的款项的方法为在每次召开祭奠追悼事业时分批进行支付。此外,支付金额为根据前款计算的参加祭奠追悼事业的参加人员的人数份。
7、基金的存续期限为5年,自乙方向基金进行第一次支付之日起算。基金事业在基金的存续期限届满前终止,存续期限届满基金解散。但第1款第⑤项规定的祭奠追悼事业因不得已的原因未能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实施完成时,关于如何处理届时由基金管理运营委员会(协调工作会议)进行协商讨论。
8、自基金的设立到解散为止,基金事业所需的所有费用根据本条从乙方支付给基金的款项支付。乙方不承担本和解协议书未规定款项的支付义务。
第6条(向幸存的原劳工谢罪及支付款项)
无论第3条第1款以及上一条如何规定, 乙方对幸存的原劳工本人(但,由于甲方属于第2条支付的对象,因此不包括在内),在本和解协议书生效后至基金设立期间,以该等人员提交乙方另行制定确认书以及乙方以其指定的方法确认符合资格为条件,乙方不通过基金以向原劳工本人名义的银行存款账户汇款的方式支付第2条中应支付的每人10万元人民币(支付手续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7条(协助设立纪念碑)
1、作为第5条第1款第⑤项的基金事业的纪念碑的设立地点,乙方使其无偿利用乙方所有且作为设立地能够提供的合适的土地。
2、关于前款的纪念碑上登载的碑文,由基金管理运营委员会(协调工作会议)协商。
3、纪念碑的设立费用从基金中支付。
第8条(和解协议书的成立及生效)
本和解协议书通过甲方及乙方双方签字或记名盖章成立生效。
作为本和解协议书成立的证明,制作本协议书两份,甲方乙方分别持1份。
2016年6月1日
甲方:身份证上的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
现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胜利村
闫玉成(身份证号码略)
签字:(略)
乙方: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大手町一丁目3番2号
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
常务执行役员 木村 光
签字:(略)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