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从10月1日实施企业年报制
从10月1日起,企业年检改年报制度将在新疆正式实施。
9月29日,新疆组织召开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视频会议,该条例要求企业执行年度报告并及时公布股东出资、股权变更等信息,对不按时公示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信用约束,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这意味着,从10月1日起,新疆90余万户市场主体可登录新疆工商局官网,报送企业年报信息。
按照条例要求,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企业应在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为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新疆、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
不仅企业要自行公示信息,按照条例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企业信息,并在这些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据统计,截至2014年8月底,新疆市场主体存量921664户,其中内资企业31260户,私营企业15328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3222户,个体户713896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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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营异常名录
据新疆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副处长周晓诚介绍,条例设立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则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这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现虚假信息可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信息虚假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政府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