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4月1日起实施

31.03.2017  09:17

 

      3月30日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4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乃依木·亚森,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肖开提·依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乃依木·亚森强调,要充分认识制定本《条例》的重大意义。《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是新疆首部去极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一项重要立法。《条例》将去极端化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为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制定本《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要求,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规范和推动作用的迫切需要。《条例》的出台实施对落实好总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乃依木·亚森说,《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的结晶。要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条例》。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各单位、各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扎实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持续深入开展去极端化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要求,尽快制定去极端化的具体规定和办法,抓紧组织实施。

    肖开提·依明指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总结我区去极端化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条例》内容全面、体系完整、层次清晰,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为去极端化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提高了去极端化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肖开提·依明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去极端化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宣传《条例》,严格贯彻实施《条例》,全面落实职责责任,推进去极端化不断取得实效,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作出贡献。

      自治区领导穆铁礼甫·哈斯木、程振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木太力甫·吾布力,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尼相·依不拉音出席会议。

 

(记者赵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