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首部电梯安全监管办法下周实施
新疆首部电梯安全监管办法下周实施
电梯维修有两种方式筹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不明确电梯禁用
亚心网讯(首席记者于江艳)“电梯惊魂”事件,今后维权将有法可依。昨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措施。该《办法》是新疆首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内设置的紧急报警装置应当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有效联通,应急照明保持正常;同时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确保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及时实施现场救援。
《办法》还对电梯制造商、使用单位、检测单位等都各自明确了责任,避免出现事故后相互推诿扯皮。
“以前出现电梯安全事故,各方老是推卸责任,官司少则打几年,多则十几年。电梯现在已是城市生活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办法》里把电梯制造商、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各自肩负的安全责任等都明确出来,以便出现事故后更好划分。”自治区质监局局长刘新胜说。
实际生活中,电梯三天两头坏,因维修扯皮的头疼事更常见。《办法》规定住宅电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费用: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产权人承担;属于共有产权的,由产权共有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分摊费用,电梯产权共有人依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自治区质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在电梯改造、修理、更新时简化使用住宅维修基金的办法。
依据《办法》,今后对电梯将实施分类监管,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实施重点监管。此外,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举办重要会议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电梯也将实施重点监管。
此外,所有在用电梯必须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明确的不得投入使用。今年,自治区质监局将开展确认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工作。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新疆启动了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并在昌吉州开展试点,目前,昌吉市已完成应急处置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工作,即将投入使用。在昌吉州试点“12365”电梯应急平台基础上,将在全区推广建设电梯应急处置平台。
据统计,2015年年底全区电梯总量达5.3万台,2010年以来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呈现出增速快、使用面广、并逐渐进入老旧状态的特点,但目前全疆只有近1220台电梯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