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首例客车超员入刑案宣判

29.12.2015  10:38
  大客车司机及车主为图经济利益而超员载客的情况时有发生,以前只是罚款记分,如今司机及车主均会被追刑。12月25日16时,沙湾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新疆客车超员入刑第一案。

  12月4日18时10分,沙湾县公安局商户地派出所民警在沙湾县X813线商户地治安卡点执勤时,发现新G号牌大型客车存在超员违法行为。检查发现,车内人员共38人,而该车核载25人,超员13人,超过核定载客52%,属于严重超员。

  据沙湾县交警部门调查,新G号牌大客车为季某所有,驾驶员李某与季某为雇佣关系。且被查处时,车主季某也在车上。事发当天,季某与李某在商户地乡中心学校拉载38名乘客,不料没过多久就被执勤民警查获。

  在庭审过程中,季某与李某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出示的证人证言均无异议。法庭最终判决被告人季某、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同时,李某还将受到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理和秩序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艾克拜尔·艾买提通过此案向记者介绍:“客车及校车超员对道路交通安全威胁很大,新疆近几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少都是因为超员超载造成的。以往客车超员受到的都是扣分、罚款等行政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除追逐竞驶、酒驾外,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告人仅为多挣几十元车费,超员拉载13人,结果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沙湾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黄敏介绍:“本案不仅是沙湾审理的第一起因客车超员车主、驾驶人被判刑的案子,在全疆也属首例。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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