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试点低碳城市及社区建设 试点评估结果纳入各地年度绩效考核

23.05.2016  13:46

  本报通讯员梁海生 记者杨涛利乌鲁木齐报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决定在克拉玛依市、温泉县等7个市(县)和昭苏县昭苏镇解放路社区等14个社区分别开展自治区第一批低碳城市及低碳社区试点工作。

  据介绍,开展低碳城市试点建设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全面落实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计划,实现全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一批低碳城市及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这标志着新疆“十三五”低碳城市和低碳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帷幕。试点工作周期为2016年~2019年。

  《通知》提出,在低碳试点城市建设方面,试点城市要编制低碳发展规划方案,制定支持低碳绿色发展配套政策,加快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和管理体系,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保障实施进度,积极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在低碳试点社区建设方面,将社区碳排放指标纳入社区规划和建设指标体系,对新开发小区建设方案和既有社区改造方案开展低碳专项评审;鼓励社区内居民在衣、食、住、用、行等各方面践行低碳理念,同时,还要探索推行低碳化运营管理模式,推广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建设高效低碳的基础设施,营造优美宜居的社区环境等。

  据了解,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低碳试点评估验收工作,并纳入各地年度绩效考核,对工作开展力度大、示范效果明显的城市及社区,自治区将分别授予“自治区级低碳城市”、“自治区级低碳社区”称号,给予奖励,并对上报的重点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没有按期通过验收及整改不力的试点地区,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试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