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施行

06.09.2022  00:02

9月1日,乌鲁木齐市消防人员对电动车不规范充电行为进行排查。(全媒体记者王畅彤通讯员刘昱彤摄)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王畅彤)9月2日,记者从新疆消防救援总队了解到,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条例》共七章83条。修改内容包括将原《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可以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即:电动自行车的防火阻燃性能应当符合国家要求。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置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并配置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即:“禁止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给电动自行车或者电瓶充电。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四条,即:“违反本条例规定,违规充电、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9月1日,克拉玛依市消防救援支队克拉玛依区大队消防执法人员检查时,依据《条例》规定,对克拉玛依市阳光建材市场内一商户违规充电行为处以400元罚款。这也是该条例实施后,全疆首例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处罚案件。

  在乌鲁木齐市,连日来,各区县消防人员依据《条例》结合复工复产实际,在乌鲁木齐县、甘泉堡、达坂城辖区率先集中开展电动车违规充电专项整治行动,迅速将法律条款理论运用于实际监督检查之中。

  “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是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的重点。”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法治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处长王万涛介绍,接下来,消防人员将根据《条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对违规充电者处以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等措施,防范电动车火灾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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