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12.04.2016  14:5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随着覆膜技术的不断推广和应用,新疆地膜覆盖面积和使用量不断增加,地膜覆盖技术在增加了农作物有效产出的同时,也导致地膜残留不断在土壤中累积,其残存量及残存强度不断增加,破坏了土壤结构,影响农机操作,阻碍水肥输导,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发育,严重污染了农村的环境卫生,危害了牲畜生长发育和人类的身体健康,对新疆农村生态环境构成了重大威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的出台,成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农田地膜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并且将农田地膜污染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生产、销售和使用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确定了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加工企业的管理办法和回收加工技术标准等,制定了对从事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加工利用企业的优惠政策和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地膜的惩罚办法等,为进一步防治废旧农田地膜污染提供了依据,为各级主管部门管理好农田地膜工作提供了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