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17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张鸿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卡米力• 赛麦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阿克苏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艾尼瓦尔• 莫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阿克苏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牙生• 司地克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喀什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
决定免去吐尔干• 皮达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主任(局长)职务;
决定任命买合木提• 吾斯曼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主任(局长)。
(三)
任命邓燕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任命肖国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免去塔依尔• 艾合买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崔绍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职务;
免去阿尔斯兰• 依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刘霞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四)
任命史玮明、王海东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张玉梅(女)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职务;
免去丁银辉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潘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职务;
免去曹哲(女)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牙生• 司地克辞去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7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牙生• 司地克辞去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