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04.2016  13:20

  4月18日,王娜(化名)收到来自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让一直恐惧再遭丈夫殴打的她顿时有了安全感。

  据了解,这是自3月1日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新疆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4月15日12时许,王娜来到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求助,她告诉法官,自己和丈夫都是“80后”,两人结婚已有6年,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错,3年前儿子的出生也给这个小家增添了不少快乐。但到2015年,因为家庭琐事,双方矛盾不断升级,丈夫也从原来的动口变为动手。2015年6月至12月期间,丈夫3次动手打她,其中较严重的一次,经鉴定已经构成轻微伤,之后公安机关也对丈夫马先生做出了行政处罚。

  “他以前很少发火,自从他打过我之后,现在我见到他都会感到害怕。我就希望能够通过申请人身保护令让他不要再打我了。”王娜说,考虑到孩子还小,她还不打算离婚。

  经法院审理证据并了解相关情况后,法官认为,王娜的申请符合《反家暴法》相关规定。4月18日上午,法官发出米东区法院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送达王娜及其丈夫的手中。此外,还向其住所地的派出所、居委会直接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在这份裁定书中,法院对被申请人马先生提出了禁止对王娜实施家庭暴力的要求。同时,法官还对马先生进行了训诫。如果马先生违反上述禁令,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也会给予训诫,并且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据承办法官介绍,当出现家暴时,受伤害的一方可以先报警,还可向居委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反映。以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受伤害者的报警材料、治疗诊断材料及伤势鉴定报告等都会成为非常有利的证据。

  根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或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会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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