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下降趋势
03.07.2018 17:00
本文来源: 人民网
随着全疆各级人民法院坚持普法宣传、以案释法,以及多元化调解举措推陈出新,群众主动学法用法意识明显增强,2017年,全疆法院新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2016年相比,下降了4.03%。
据自治区高院审监一庭庭长郝桂花介绍,民间借贷案件争议产生具有复杂的多样性。一方面,相较于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多为无担保的信用借款,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且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群体中,或碍于情面或法律意识欠缺,少数借款没有出具相应借据。而多数借条或欠条只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和借款日期,对支付方式、还款日期、利息支付等诸多合同要件要么缺失,要么约定不明,导致借条或欠条本身难以反映借款事实全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定。
此外,民间借贷引发纠纷的另一个原因是高息借款现象较为普遍。“这类情况有直接在借条中明确约定高额利息的,也有未书面约定而私下支付高额利息,还有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从而规避现行法律对利息上限的限制,更有出借人因借款人欠息不还又将利息转为本金通过重复打借条的方式收取高额利息的。”郝桂花说。
为此,法官提醒: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既要避免被高额利息和违约金所诱惑而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牺牲品,又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借条、欠条、转账凭证等),避免在引发诉讼时因没有证据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自治区高院新闻发言人王海琴介绍,高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不断强化“最后一道关口”意识,始终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做到保持依法纠错和维护裁判权威两种价值平衡的同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杨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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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201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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