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版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出台
亚心网讯(记者曹华报道)10月28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查同意,目前已经公告执行。
该目录对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进行了细化和修订,进一步缩减核准范围,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能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同时,对下放核准权限、现阶段仍需核准的项目,明确中央部门和地方责任。
据了解,新版目录保留了省一级核准事项约40余项,新增了炼油、变性燃料乙醇、电信、民用航空航天等核准项目,与2005年版目录相比,部分项目下放了核准权限,如小型水库、风电站等,由自治区调整为地州市核准;目录新增的油田开发、气田开发项目则采取备案制,由开采权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即可;自治区地方企业在境外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报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新版目录对行业核准更加细化,如2005版目录对于煤矿项目只有一条“国家矿区规划以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进行描述。而新目录则更为细化: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的新建煤矿、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年的改扩建煤矿一律不得建设。
另外,对于目前社会资本开始进入的铁路项目,目录由过去的:“新建(含增建)铁路:区内100公里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调整为:“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相比过去更加细化,明确了国家、中央企业和地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