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将增设不动产登记局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魏红萍 张向阳报道)不动产登记“靴子最终落地”了。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正式建立。
2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召开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读会上了解到,1月15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经发文,决定成立不动产登记局(新党编办〔2015〕8号),负责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工作,新疆何时能正式开展不动产登记,将根据具体工作实施情况来定。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籍处副处长熊志坚表示,不动产局主要职责是依据《条例》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水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自治区相关不动产登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负责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指导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的建设与应用;负责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按照规定权限,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利证书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熊志坚表示,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下一步的工作计划也已经确定,将建立由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参与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督促指导地州、县市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整合、机构设置等工作;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整合后,认真做好各级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移交整合;申请设立自治区支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事业单位;推进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互联互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大力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开展自治区相关配套制度的改立废。
旧产权证书仍然有效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原有的登记证书是否会作废?这一登记制度又对房地产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
熊志坚说,《条例》将充分保护和稳定物权。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不是对产权关系的调整。《条例》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本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3月1日,《条例》实施后,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证书、证明依然有效,当事人也不用去换证。
另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启动“新证”后,不少人都很关心小产权房能不能顺势“转正”?对此,熊志坚强调,“小产权”其实是“没产权”,根本不在“不动产权”登记的范围内。
“信息平台”不会泄露个人隐私
针对不动产登记是否会泄露个人财产信息的问题,熊志坚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功能和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条例》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熊志坚说,相关部门在需要查询权利人的财产时,是可以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但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证件。所以普通百姓不必担心自己的个人财产信息会泄露。
企业、群众登记办证更便捷
《条例》的实施,对于政府及广大群众来说有什么好处呢?
熊志坚说,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多年来,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都在办理不动产登记。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未能真正建立。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理顺部门关系,整合登记职责,可以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有利于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分散登记时,权利人要分别去多个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很容易出现各种不动产权利的重叠、漏登现象;由于是不同部门进行管理和登记,容易导致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确,引发诸多矛盾和纠纷。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就是确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公示,从而达到保护不动产物权的目的。
实施统一登记后,可以减少甚至杜绝类似的问题发生,可以更好地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
同时,统一登记实施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将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统一登记之后,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证和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办证环节,方便企业和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