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客车单程行驶400公里配两名司机

09.12.2014  18:4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出台,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8日,新疆都市报记者采访了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条例》进行了解读。

        《条例》突出道路运输安全保障,对长途客车驾驶员的配备和驾驶时间做了硬性规定,高速公路单程运行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400公里以上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此外,《条例》对城市客运管理制度、国际道路运输、城市物流配送发展、鼓励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服务民生等内容都做了详细的阐述。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逯风暴报道)

        重大事故可吊销经营许可

        为加大了对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力度,《条例》完善了退出机制。为促使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高度重视道路运输安全,最大限度的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条例》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生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事故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件和该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责令该经营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运力;事故车辆为客运车辆的,还应吊销其班线客运经营许可。

        《条例》除了硬性规定客车配备驾驶员数量外,还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档案,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

        科技手段监控车辆运行

        《条例》强调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安全监管,规定要建立全区统一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系统,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将信息监控系统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的监控平台连通,实时传送相关数据。

        运输源头查违禁品

        《条例》规定了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加大了在运输源头对危险品、禁运物品的查处力度;为确保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客运站将实行实名售票;全区三级以上客运站和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客运站,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发车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落实反恐维稳安检制度、危险品堵查制度、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出站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举报制度;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客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客运经营者不得利用车载广播、电视播放非法音频、视频等多项规定;为了配合查处禁运、限运物品,《条例》规定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货运代理(代办)不得承运禁运物品或者违反规定承运管制物品。

        推动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

        农村道路客运直接关系到广大农牧民的日常出行,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公益性事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并规定农村客运可以实行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等方式,实行公交化运营并享受公交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的,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

        客车故障应及时救援

        考虑到新疆各地州间路程较远,冬季严寒,个别地段路况不佳,气候变化较大,客运车辆一旦发生故障不及时处理,将造成旅客长时间滞留,甚至对旅客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带来危险。因此在《条例》中明确了班车经营者因车辆故障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快速调度车辆救援。

        旅客可通过网络购票

        《条例》规定,为方便广大乘客购买车票,客运站将按规定使用统一的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并提供窗口、网络、电话等多种便民售票服务。

        目前,旅客乘坐长途客车时,多通过窗口购票或者电话订票。如果客运站提供网络订票的话,旅客将通过网络预订客车票,这更方便出行。

        解决城市物流配送难题

        长期以来,为了治理城市拥堵,许多城市严格控制从事物流配送的货物运输的车辆在城区内通行、停靠。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区域内的物流配送快速增长,物流配送已成为城市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的重要内容,长期管制物流配送车辆的正常通行,必将严重影响城市经济社会发展。

        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货物配送运输的组织协调,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货物配送车辆在城区昼夜正常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城市货物的及时配送。

        不符合条件须退市

        从管理实际看,一些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初次申请行政许可时,其提供的条件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经营管理和市场的变化,已不具备原有申请的经营条件,给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带来隐患。为此,《条例》规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仍继续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吊销经营许可,责令退出市场。

        一站式服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新疆与8个国家接壤,由于这种特殊的地缘条件,已开通的国际道路客货运输直达线路107条,居全国首位。

        为提高国际道路运输车辆通关效率,《条例》增加了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联检厅依法对出入境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实施现场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联合检验签章,为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口岸通行便利化的规定。

        此外,《条例》要求境外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进入自治区境内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道路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规定,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持有有效的国际道路运输许可证和相关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