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

17.11.2014  15:17

新发改收费〔2014〕2032号

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

你院《关于调整我院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新天院字〔2014〕1号)收悉。根据你院提供的2011年度至2013年度财务资料,经我委成本局实地调研和测算,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3〕83号)和《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5〕729号)精神,现批复你院各项收费标准如下:

一、学费。

(一)普通专科(高职)学费最高标准为:文科类专业8000元/生•学年,财经类专业9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4000元/生•学年,理工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外语类专业11000元/生•学年;

(二)普通中专(中职)学费最高标准为:理工类专业4500元/生•学年,外语类专业4500元/生•学年,文科类专业4000元/生•学年,财经类专业4500元/生•学年,商贸与旅游类专业4000元/生•学年,社会公共事务类专业4000元/生•学年,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专业5200元/生•学年;

(三)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费最高标准为:理工类专业(脱产)3900元/生•学年,外语类专业(脱产)4200元/生•学年,财经类专业(脱产)3600元/生•学年,文科类专业(脱产)3500元/生•学年,理工类专业(业余)3800元/生•学年,外语类专业(脱产)4000元/生•学年,财经类专业(脱产)3500元/生•学年,文科类专业(脱产)3400元/生•学年;

(四)普通高职五年一贯制学费最高标准为:4500元/生•学年;

(五)少数民族预科生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明确全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9〕2366号)执行。

二、代收教材费用按自治区规定的专业教材实际购进价格计收。

三、住宿费标准按我委《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5〕72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代收教材费按学期收取。

五、你院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落实学生减免学费等优惠政策,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保证困难家庭和按政策要求免费学生在规定时间完成学业。

六、其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我区《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9〕1763号)执行。

七、你院接此通知后,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合法票据进行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上述收费标准从2015年秋季招生起执行。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