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涉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涉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院民一庭庭长程慧玲就相关案列进行相关解读和提示。
1、孙成新诉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瑞德莱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优康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乌鲁木齐西途礼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乌鲁木齐德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
本案意义:此案特点是参与诉讼人多,经营者作为被告,生产者、代理商均参与了诉讼。虽然法律关系复杂,但法官在审理中对产购销各方责任划分明确,支持了消费者“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被告普济堂公司与优康来、西途礼道两家无合法生产手续的生产者和冒用他人批准文号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连带责任,瑞德莱福、德吉堂两家公司无违法行为、履行了审查义务的生产者和代理商不承担法律责任,保护了他们的法律权益。
【基本案情】原告孙先生2014年在普济堂购买了其推荐的具有延缓衰老、预防心脑血管等疾病的保健食品原生态天然番茄红素(中鸿科基)、天然番茄红素软胶囊(生命红)合计1266元,以服用上述所购商品后身体出现不适,得知上述两件商品均属于无证、不安全产品为由要求判令被告退还购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普济堂公司认为原告是蓄意的恶意诉讼行为,并将生产商和销售商追加为本案第三人,认为其已完全履行了销售者的义务。
【法官解读】法院审理查明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案所涉两种商品均是被告作为正常商品进行销售的,其中第三人优康来公司生产的生命红番茄红素软胶囊属于无合法生产经营手续的无证产品,食品卫生许可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普济堂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进货时履行了审查义务,构成销售无合法生产经营手续的不安全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购买的另一产品系第三人西途礼道公司冒用批号包装,普济堂公司在进货时未未进行必要审查,应承担法律责任。而被告辩称原告未证明其服用所购商品造成实际损害,无权主张赔偿的辩解理由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法院不予采信。
2、吴德贤诉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店、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
本案例意义:食品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经营活动,对社会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否则将会面临“假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原告吴先生 2013年7月10日在被告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分店购买以1880元购买 “晟仁十全大补酒”、“晟仁虫草养生酒”各5盒。“晟仁十全大补酒”外包装标明主要原料中含有党参、当归、黄芪等,“晟仁虫草养生酒”外包装标明主要原料中含有冬虫夏草、灵芝等,涉案产品没有药品和保健食品的生产证书,均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志,原告将新疆广善堂医药公司诉至法庭并获得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焦点:一是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失,是否符合假一罚十的条件;二是原告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是否需要以造成损失为前提;三是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购买后是否可向销售者主张权利。
【法官解读】食品销售者在销售食品进入流通领域时,应尽审查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四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等有关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规定,食品销售者在销售食品进入流通领域时,不仅应当审查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食品的合格证明,还应对销售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尽必要的审查义务,该项义务系《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规定义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已明令禁止党参、当归、黄芪、冬虫夏草及灵芝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被告广善堂公司应当知道上述规定,其作为药品、保健食品及普通食品的专业经营者,在主观上明知所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仍然进行销售,未尽相关法定审查义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原告主张实际损失具有补偿性性质,主张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具有惩罚性性质。关于消费者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购买后是否可向销售者主张权利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其他基层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还有购物款上万元,一旦认定惩罚性赔偿的事实成立、证据充分,经营者将面临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这对经营者来讲无疑是比较严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