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条例推进平安新疆建设
首次规范平安建设责任主体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要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平安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生命财产安全,上升到安居、安业、安康、安心等,内涵外延不断拓展,标准要求更新更高。
《条例》指出,平安建设,是指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整治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提升社会风险管控能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立法处处长李学军介绍,近年来,新疆全区平安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这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上升为法制规范,成为平安新疆建设的法治保障。
李学军表示,《条例》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在自治区地方立法领域,首次规范平安建设工作责任主体,规定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的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平安建设联动和协调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对参与机构平安建设工作职责作了明确。
同时,《条例》首次明确平安建设要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首次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工作机制创新和基本职能,首次明确了平安创建责任、表彰奖励,完善了平安建设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的监督、考核与奖励制度,完善了法律责任的设定等。
《条例》规定,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网格化服务中心)作为平安建设工作平台,因地制宜按需整合辖区内资源、人员、设施,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为平安建设提供支撑。
明确规定平安建设主要任务
《条例》明确了平安新疆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依法精准深化严打暴恐专项斗争,打击、防范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防范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依法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持续推进去极端化;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防范和打击各类邪教组织,做好涉邪教人员教育转化;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实施网格化服务,健全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构建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排查化解社会矛盾风险,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强安全防范,预防和消除交通运输、工矿企业、消防、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物流寄递和危爆物品等重点领域和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安全隐患;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人群和重点群体的教育、管理、矫治和服务等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动员和组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平安建设,开展先进双联户创建等群防群治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宣传教育,做好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行为规范教育等。
《条例》明确规定,出现八类情形将实行平安创建“一票否决”:防范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措施不落实或者处置不及时、打击不力,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暴力恐怖事件的;因领导不重视、平安建设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对不安定因素或者内部矛盾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造成非法游行、聚众滋事、停工、停产、停课等严重后果的;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案件或者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公民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提出警告、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问题、公共安全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工作人员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受到一票否决处理的地方、部门、单位,取消其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优评先和晋升职务职级,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拓宽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渠道
《条例》始终坚持让人民群众成为平安新疆建设的最大受益者,积极拓宽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渠道,最大限度调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组织动员、引导参与、社会责任、家庭参与创建、志愿服务及见义勇为等角度,对依靠群众、服务群众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体现了立法为民、为民立法的理念。
在《条例》的起草、审议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多次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尤其是基层平安建设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数百条意见建议逐一研究、认真吸纳,进一步增强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群众工作,创新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服务群众的制度机制,拓宽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扎实做好各族群众的思想引导、民族团结、关心关爱、帮扶救助、法治宣传等工作,为群众发展生产、安居乐业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应当通过深入开展双联户创建活动,组织动员群众参与平安建设,促进联户平安稳定、联户团结和谐,壮大群防群治队伍。
凝练固化平安建设实践经验
近年来,自治区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积极开展社会治理和服务创新实践,探索出了一些平安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条例》通过法定程序加以凝练和固化。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网格化管理,发挥网格化服务中心、便民警务站、公安检查站等联防联控作用,构建党政军警兵民协调联动的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增强整体防控能力。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风险评估和等级划分,制定防范标准,统筹部署和规划各种安保维稳力量,安装必要的物防和技防设施,建立联保单元,组织联防自保力量,落实邻里守望、商户联防和联动联保责任,配合社会面专业巡控力量共同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条例》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和监测预警,完善公共安全责任制度,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公共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突工作预案,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定期组织演练,依法处置各类公共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平安建设的深度融合,深化公安专业平台、综治信息系统及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联网应用,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