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涉案产品来源去向
3月20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新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目前正紧急展开全面核查,核查结果将在第一时间公布。对于“通告”中提到的涉及新疆人员陈厚礼,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在核实该人员的身份。
“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行为的通知来处理,会和公安机关一同协商并展开调查。”自治区食药监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会认真核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每一个涉案嫌疑人员信息,凡与已公布的涉案嫌疑人员有过疫苗交易或存在从非法渠道购入疫苗、向个人销售疫苗行为的,应在3月25日前,将疫苗的品种、数量、批号、购销流向等情况主动向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此外,新疆食药监部门还对疫苗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对疫苗的购进渠道、流向进行逐品种核查。对医疗卫生机构购入、使用涉案疫苗以及相关人员涉案的线索,要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并配合查明最终销售去向及使用人员情况。
提醒
自治区卫计委:接种二类疫苗选正规机构
据介绍,目前我国将疫苗分为两类,也就是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其中,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的,一般以儿童常规免疫疫苗为主,比如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等;二类疫苗则指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比如流感疫苗、轮状病毒疫苗等。
“此次山东警方通报的疫苗案件中,涉事的即属于二类疫苗。成人及儿童如果选择自费接种这类疫苗,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接种机构进行接种。”自治区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部门也会配合做好相关排查工作。
专家表示,我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疫苗的流通、使用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资质、获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的企业才可从事疫苗经营业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相关政策也明确要求,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购进疫苗时,应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生物制品检验合格或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供应、验收、在库检查、储运温度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