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二手车收购经销企业须备案

10.09.2014  12:02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范小雪报道)新疆出台二手车流通备案制度,二手车收购、经销企业,都要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9月9日,记者从自治区商务厅了解到,为规范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和经营行为,商务厅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销企业实行备案制度。

    “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的企业必须达到一定条件才能备案。”自治区商务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二手车经销企业必须在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租有相应的固定场所,营业场地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租赁期不得少于1年;同时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对经销的二手车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另外,对于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新车销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应包括“汽车销售”、“二手车经销”内容,认缴资金不低于300万元,营业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且新车销售资格已在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同时,新车销售企业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应具备有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配套设施,包括汽车检修所需举升设备、汽车发动机性能检测设备、美容、整备等设施,设有专门的检测工位,配备两人以上检测人员,能出具检测报告,在售车时提供给消费者。 2013年,新疆二手车交易量突破10万辆,交易额达47.89亿元,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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