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 各地(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各 纺织服装企业:
《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 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3月11日
附件:
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 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精神,自治区决定对 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以下简称“企业新招员工” 开展的岗前培训按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给予培训费用补贴,为 加强和规范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前培训补贴以促进纺织服装企业吸纳新疆籍人 员就业为导向,补贴资金与新增就业人员和提高就业能力绩效挂钩。
第三条 纺织服装企业对新招员工开展自行培训、依托职 业院校或其他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且培训 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的,自治区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企 业岗前培训补贴。
第四条 岗前培训补贴,北疆地区企业按每人1800元标准 予以补贴,南疆地区企业按每人2400元标准予以补贴。企业新 招录员工只能享受一次岗前培训补贴,并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纺织服装企业是按照新疆发展纺织服 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新增建设投产的主营业务为棉纺织、毛纺织、麻纺、针织、服装、印染、化纤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同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
2、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企业与新招员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
4、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六条 地(州、市)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12
月底前,根据本地区年度纺织服装企业新建、扩建项目计划, 测算并提出下年度企业用工需求计划,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经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 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 政部门下达各地(州、市)。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每年初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新招员 工培训计划和补贴标准,测算并提出补贴资金预算,报自治区 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每半年预 拨各地(州、市)一次,年度终了,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与各地(州、市)进行清算,根据清算结果,结佘资金结 转各地(州、市)下年度使用,欠拨资金由自治区予以弥补。
第八条 地(州、市)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 照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和预拨补贴资金预算,在20个工作曰内 将补贴资金预拨到县(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企业向所在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2、新招录员工花名册、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企业与新招录员工签订的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岗前培训方案和培训成本预算;
5、企业新招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条 企业对新招员工开展岗前培训时,需向所在地县
(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申请并附培训人 员花名册进行报备。实施培训的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工 厂实际就业满6个月的,企业根据实际就业人数,填报《纺织服 装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和《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 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审核表》(附件2 ),并附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 报材料向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前培训补 贴,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补贴标准核定补 贴金额,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 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在7个工作日之内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县 (市、区)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分别建立企业新 招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台账,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十一条 地(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联合上报自治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并填报《纺织服装 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执行情况汇总表》(附表 3); 3月底前,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结果上报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 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不定期抽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 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 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地(州、市)、县(市) 各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 令427号)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 将收回已拨付的岗前培训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自治区纺织 服装产业发展涉及对企业的各项资金补贴支持资格;触犯刑律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