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29.11.2014  15:03

  (记者丁梅)11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了解到,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新增18条,其中法律责任占10条,对一些法律责任含糊的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做到违法必究。

  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至今已颁布20年。20年来,新疆宗教事务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境内外“三股势力”相互勾连的问题,利用互联网、QQ、微信平台等传播暴恐音视频和宗教极端思想的问题,利用宗教干涉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等问题。如何应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修订完善,充分发挥法制的引领规范作用。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数字出版、互联网、移动电话、移动存储介质等收听、收看、存储、持有、制作、复制和传播破坏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等内容。如违反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相关设备,取缔相关网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是将宗教事务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疆方略、推进法治新疆建设、推进新疆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马明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