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各地(州、市)文体广新局,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明确和落实相关项目保护责任,在各地、各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第四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扩展项目名录保护单位予以认定。
请各地(州、市)文化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指导,督促认定后的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认真履行保护责任,做好保护工作。各保护单位要认真做好保护规划并抓好落实,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立档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开展相应的展示活动,及时向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的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接受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附件:第四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扩展项目名录保护单位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