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弄虚作假该当何罪?

27.05.2015  12:53

  ◆朱德明

  环保数据近年来备受质疑。数据造假,不仅阻碍决策部门了解环境实情,科学做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而且严重损害了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公信力。因此,急需严肃查处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还数据以一片明朗的天空。

  一些人认为,和一切造假手段相比,数据造假成本最低,但可获得巨大利益,而被发觉的概率很小,因此敢于冒着风险在数据上动手脚。在笔者看来,环保数据已不仅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它已上升到法律层面,必须按照新《环保法》的明确规定,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行为予以严肃惩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首先,对于各类环境机构的弄虚作假,要按照新《环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要求,对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环境保护部依法给予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社会化检测技术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提请质监部门吊销其计量认证证书资质。

  其次,对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要求,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四,对于地方政府或相关监管部门为完成年度目标,干预、伪造数据的,要按照国务院《大气十条》第二十八项和《水十条》第三十二项的要求,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第五,对查出的恶性弄虚作假案件,要集中通报、公开曝光。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