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今后,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新建炼油项目及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的核准权限由国家下放至自治区。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17年本)》),共涉及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境外投资等12个领域37类项目,共79项核准事项。其中:国家级29项,自治区级38项,地州市级11项,县(市)级1项。
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此次修订由原来的12个领域38类项目调整为12个领域37类项目,其中:修订26类项目内容(涉及核准权限变化的15项,核准内容调整但权限未变化的11项),未变化的10类项目,有2类项目合并为1类项目。
涉及核准权限变化的15项中:自治区承接国家下放核准权限的8项、自治区下放地州市核准权限的5项、自治区将项目核准改为项目备案管理的2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以及自治区加大“放管服”的工作要求,在调整《目录(2017年本)》时,最大限度放宽企业投资准入门槛,继续减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能够放给市场的一律放给市场,能由核准改为备案的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目录(2017年本)》坚持权限同步下放原则。按照国家核准权限下放的要求,在《目录(2017年本)》调整过程中,凡国家要求必须由省级政府核准的、跨地州市的、涉及全区生产力布局的项目,原则上由自治区层面进行核准;鉴于县市级人民政府缺乏相关专业人员,管理水平低,承接能力较弱,本次除了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县市外,其他项目核准权限原则上只下放到地州市。
《目录(2017年本)》的发布,更加注重推进权限下放后的配套制度建设,强化政策性条件引导及事中事后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的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石鑫)
(责编:韩成玺(实习)、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