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一幼儿园违规收赞助费等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网乌鲁木齐2月28日电 (赵婷)2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召开2015年“3·15”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4年度查处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十大典型案件。
案例一
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4年3月,乌鲁木齐市工商局西大桥工商所接到举报,称华凌贸易城某电器商行销售假冒“万家乐”品牌的产品,执法人员遂对该电器商行进行了检查。经查,该电器商行自2014年2月,从广州购进64台标有“万家乐”牌产品标识的家用燃气热水器,已销售61台,经营额60775元,获利20800元。经该商标注册人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鉴定其为假冒商品。该电器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未销售家用燃气热水器侵权商品,并处非法经营额两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个体诊所销售假药案
2014年3月11日,霍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霍城县某个体诊所经营祛风除湿活络胶囊、咳喘胶丸、速效咳喘胶囊和复方平喘胶囊等问题药品。经查,上述药品盗用或查询不到(无)批准文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该批药品为假药。该诊所从河南邮购祛风除湿活络胶囊200瓶,销售80瓶;咳喘胶丸100瓶,销售2瓶。复方平喘胶囊和速效咳喘胶囊均未销售,所购进假药货值7575元,违法所得2050元。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该诊所作出了没收该批假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假药金额五倍罚款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通信公司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案
2014年5月,乌鲁木齐高新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通信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经手机用户同意,发布大量商业广告短信,内容包括房产销售、餐饮服务、保险理财等,涉嫌构成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行为。经查,2013年1月,该通信公司与上海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手机报(彩信、短信)合作协议,该有限公司支付全年广告费9.16万元。该通信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发送广告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该通信公司作出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门市部销售农资虚假宣传案
2014年3月31日,和硕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农二师二十六团农贸市场巡查时,发现某中心供销合作社和硕县门市部销售的农用肥料纳斯特“磷酸二氢钾”,外包装背面印有“全世界使用最多的叶面肥料”等字样。经查,当事人从库尔勒购进该肥料7.8吨,价值15600元,查获时已销售500公斤,销售价每吨23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手续与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和硕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了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旅行社导游和司机合伙强制收费案
2014年9月,消费者张某一行6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喀纳斯4日游,一路上导游和司机多次暗示游客参加自费项目,擅自在行程安排之外的景点停车,在免费停车场向客人索要停车费,收取区间车费。其行为引发游客不满,遂向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投诉。经调查核实,游客投诉基本属实。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区旅游执法部门责成该旅行社负责人、导游和驾驶员向游客道歉;责令导游退还擅自收取的区间车费,并对导游罚款1000元;责罚违规导游和驾驶员参加第二次培训。
案例六
经营者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案
2014年1月13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新民路某写字楼从事保健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刘某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会员卡上有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用语。经调查,刘某经营某虫草精口服液,2013年12月以会员的形式销售积分,其印制的会员卡上有“最终解释权归乌市某销售服务中心所有”的字样。至查获时,尚未销售商品,未获利。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
案例七
某幼儿园违规收取赞助费案件
乌鲁木齐市发改委接到群众举报,称乌鲁木齐市某幼儿园存在乱收费的问题。经查,该幼儿园自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收取赞助费等费用736300元,收取以单位名义捐赠物品折合人民币38128元,合计774428元。该幼儿园不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赞助费的名义多收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乌鲁木齐市发改委依法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某4S店家用汽车消费纠纷案
2014年1月15日,洪先生在库尔勒市某汽车4S店购买一辆新车,该店承诺该汽车为原厂导航版汽车。洪先生使用一个月后,发现该车是由另外一款汽车加装、改装的导航版汽车,并非原厂导航版汽车。消费者要求换车或退款,但该4S店声称其购车时已说明,故不予退款,也不能免费换车,需付5万元后方可换车。洪先生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
经调查,消费者申诉基本属实。该4S店在消费者购车时,未作详细说明,只是口头简单告知,无书面确认,致消费者认为加装、改装的导航版汽车与原厂导航版汽车一致。经调解,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同意为其更换一辆同款同价原厂版新车。
案例九
某火锅店一氧化碳导致消费者中毒案
2014年11月19日,消费者莱女士等4人在克拉玛依市区汉博文化广场某牛肉火锅店就餐,该店使用的是烧碳锅,且当时就餐包厢没有窗户,就餐过程中4人先后出现了头晕、恶心等症状,消费者遂告知店家,并立即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医院采用高压氧仓吸氧治疗3天。事后,莱女士等人要求火锅店承担治疗费,遭拒绝,遂拨打12315电话投诉。
经克拉玛依市工商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莱女士所述属实。该火锅店未能给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该火锅店赔偿莱女士等人的全部治疗费用。
案例十
流动摊贩欺骗消费者销售小商品案
2014年4月27日,霍城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有一伙流动摊贩在惠远乡涉嫌进行欺骗性销售活动。经调查发现,流动摊贩修某在惠远乡供销市场的院子内宣传销售小家电及手表,销售6种小家电全部产自无名小厂,三种小家电包装盒上的3C认证涉嫌假冒,其吹嘘销售的手表可治疗高血压、风湿等疾病,虽以买一赠一的形式销售,但实际销售价比名牌小家电价格还高,现场有上百名消费者购买,消费金额从500元到2000元不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霍城县工商局及时调解处理该群体性投诉事件,共为99位消费者退货,退款金额达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