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许可证的核发
事项名称 | 收费许可证的核发 |
办理依据 |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5年8月21日公布) 第十三条 2、《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 第七条至九条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办理对象 | 收费单位 |
受理形式 | 上报有关文件、现场受理确认信息 |
受理时间 |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办理条件 |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
需提交的 申请材料 | 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三)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四)其它相关资料。 |
办理程序 | 1 、受理: 受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收费许可证》申请材料,向审核岗传送申报材料。 2 、审核: 对申请《收费许可证》的材料进行审核。 3 、审批: 对审核意见进行初审后,对《收费许可证》核发做出最终结论。 4 、送达: 收费单位自行领取《收费许可证》。 |
法定期限 | 对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之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亦应于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内通知申领单位不得收费并说明理由。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 项目及标准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费处 |
联系人及电话 | 联系人:乔楷、马尔丹·马依尔 联系电话:0991-2818656 |
监督电话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室:0991-2814051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法规处:0991-2823024 |
格式文本或表格 下载 | 无 |
受理地址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费处(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339号酒花大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