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许可证的核发

02.09.2014  18:48

事项名称

收费许可证的核发

办理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5年8月21日公布) 第十三条

2、《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 第七条至九条

办理主体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办理对象

收费单位

受理形式

上报有关文件、现场受理确认信息

受理时间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办理条件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需提交的

申请材料

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三)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四)其它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

1 、受理: 受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收费许可证》申请材料,向审核岗传送申报材料。

2 、审核: 对申请《收费许可证》的材料进行审核。

3 、审批: 对审核意见进行初审后,对《收费许可证》核发做出最终结论。

4 、送达: 收费单位自行领取《收费许可证》。

法定期限

对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之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亦应于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内通知申领单位不得收费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项目及标准

不收费

承办部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费处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乔楷、马尔丹·马依尔     联系电话:0991-2818656

监督电话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室:0991-2814051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法规处:0991-282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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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费处(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339号酒花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