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一雇员摔伤七年后成偏瘫 雇主仍需赔偿

19.09.2014  16:38

    天山网讯(通讯员薛战赢 安秋旭报道)“就是那年给你干活,头摔伤才造成我瘫痪的!”“那是7年前的事了,当时看完病是你自己走出医院的,现在又赖我。”近日,在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吵得不可开交。

    事情要从7年前说起,原告彭某和被告李某是邻居,2007年4月的一天,李某雇彭某给他开车拉棉种。途中,车斗里一袋棉种漏了,彭某停车,爬上车斗扎口袋时,其余袋子滑落,将其从车上砸下。李某赶紧把彭某送到了医院。

    经诊断,彭某构成“开放性颅脑损伤”,需要住院治疗。李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还给了彭某1000元生活费。彭某住了十来天院后,觉得恢复得差不多了,便出了院。

    2013年,彭某觉得左腿使不上劲,到医院检查得知,除了“脑外伤综合症(左侧肢体无力)”,还患有“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退行性变”。医院告诉彭某需要进行脑部手术。彭某认为这是2007年摔伤的后遗症,再次找到李某,要求赔偿。李某给了彭某4万元。

    彭某动完手术后,病情仍没有好转,他再次找到李某,希望李某能够对其进行一次性赔偿。李某认为彭某受伤已经过去多年,当时也好了,给其4万元是考虑双方关系不错,如今,怎么赖上他了。

    彭某一气之下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33万余元。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法院建议李某对偏瘫和2007年的脑外伤之间的关联性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的偏瘫构成四级伤残,而这个后果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的颈椎病造成的,2007年的脑外伤是次要原因。

    法院认为,彭某虽然是在为李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但其存在未尽必要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应对受伤承担次要责任,同时彭某2007年的受伤也只是现在损害后果的次要参与因素。而李某雇佣彭某时,未为其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经调解,李某同意赔偿彭某18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雇主不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其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是按照雇主和雇员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并非一律由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