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黑车”乘客受伤 法院:双方共担责

26.09.2014  22:59

人民网乌苏9月26日电 (通讯员 马芹、刘贵翔)明知对方是非营运车辆仍搭乘,途中车辆出现故障停车修理,关闭车门时致乘客李先生其左肱骨骨折,近日,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情还得从2014年5月说起,被告人巴某有一辆面包车,属于非营运车辆,但为了多挣钱,跑起了“黑车”,为附近乡镇村民拉运散工,挣取相关营运费用。

5月的一天,巴某如往常一样,来到市区某路口拉运散工前往乌苏市炮台梁,途中,由于车辆出现故障,巴某遂下车修理,乘客李先生觉得无聊,下车靠在车边与人聊天。

20分钟后,巴某排除车辆故障,在关闭车门时,由于大意,将乘客李先生的左臂夹中,巴某随即将李先生送往医院。

经检查,李先生左肱骨骨折,在治疗过程中,李先生花费了近1万元,后找到车主巴某要求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4万元。

巴某则表示,乘客李先生应当预见车门处的危险性,并且,拉运乘客时,每人仅收费10元,这万余元的赔偿过多,自己不会承担。于是,乘客李先生将司机巴某告上了法庭。

在了解完相关情况后,乌苏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巴某存在致原告李先生受伤的事实,应当承当相关医疗费用的赔偿,但原告李先生在明知对方属于非营运车辆仍选择搭乘,并将胳膊至于危险的车门处,双方都应承担责任,遂判处被告巴某赔偿原告李先生医疗费共计1万元整。

目前,双方均表示同意法院判决,李先生已拿到赔偿款1万元。

法官提醒各位乘客,由于很多黑车都是二手车甚至是报废车,安全性没有保证,而且司机拉活儿时为抢时间、躲避检查经常发生超速、抢行等行为,极易导致事故发生,且黑车本身也很少投保,因此赔偿能力很差,即使法院判令其予以赔偿,最终也很难执行,所以搭乘时,应选择正规营运车辆。